作者:舜耕山人
审校:一条辉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日前,中泰证券刚刚披露了更新过的IPO招股说明书。在它正信心满满等待过会的时候,公司的上市进程横生变局:
2019年5月28日下午,一位署名“浙江宁波一名投资者”的神秘人士发出媒体发布会邀请函,拟于6月5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其购买的由中泰证券代销、托管的5.5亿元债券提出十大疑点。
这位投资者在其媒体发布会邀请函中指出,他于2015年起陆续购买了三期冠石系列产品,共计5.5亿元。后来,该系列产品发生了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和兑付危机。而他作为这一系列产品的唯一持有人,其兑付要求遭到了中泰证券的拒绝。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频繁踩雷的中泰证券
这已经不是中泰证券第一次出事了。
中泰证券系由齐鲁证券整体变更设立,齐鲁证券的前身为齐鲁经纪。GPLP犀牛财经发现,2018年8月,中泰证券总部曾遭数名投资者拉横幅讨要说法,原因和本次事件如出一辙:中泰证券被指在销售“泰融1期”基金时存在虚假宣传以及误导行为,并且在该基金运行过程中未尽到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这一次,这位神秘人士除了同样提出上述原因外,还多了包括“违规保本保息”在内的多条其他的指控。面对大客户的兑付主张,中泰证券表示:“从未向该投资者出具差额补足函或签署涉及差额补足内容的协议,该投资者提及的差额补足函系由产品管理人深圳市冠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单方出具。”也就是说,保本保息的承诺是冠石资产做出的,与中泰证券无关。
投资者哑巴吃黄连?
显然,保本保息这种刚性兑付的做法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但是,手持一张“差额补足函”的投资者就真的应该自认倒霉吗?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对于制度的了解或认识不能够与专业的金融机构相比。因此,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全面而无遗漏地揭示风险。显然,这位拿着代表刚性兑付承诺的“差额补足函”的投资者没有得到足够的风险警示。尽管“差额补足函”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根据法理,出具“差额补足函”的机构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而获益。也就是说,它不能因为出具的“差额补足函”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获得相关责任的豁免。除了应当承担投资者因机构误导而导致的损失外,它还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不过,中泰证券对于“出具差额补足函的机构并非中泰证券”的解释是否合理,则要考虑该函的出具是否为中泰证券所知情,这就需要双方提供进一步相关证据了,GPLP犀牛财经也只能静观其变。
在监管机构对中泰证券涉及的事件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GPLP犀牛财经尚不敢妄下定论,但中泰证券在这即将IPO的当口上,如果它真的因违规经营则对其上市进程显然明显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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