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了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腾讯赔偿原告阿里巴巴经济损失等合计186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公司享有《不舍》《风雨无阻》《领悟》《断线》《爱不释手》5张音乐专辑录音制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通过分工合作方式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软件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通过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软件可以点播涉案录音制品,阿里巴巴公司认为腾讯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
腾讯公司辩称,涉案录音制品播放过程界面中显示的QQ音乐文字及图形标识与QQ音乐手机应用软件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且音乐播放全过程无需下载及运行QQ音乐手机应用软件,而该软件开发者名称仅表明软件的权利主体,与被控行为实施主体并无直接关联。腾讯科技公司为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生产商,并未向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本系列案的任何侵权行为均不是在QQ音乐软件上完成。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腾讯叮当软件服务的提供者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其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直接侵犯阿里巴巴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20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阿里巴巴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18.6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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