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了兰州大学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兰州大学赔偿乐视网损失共计1.7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乐视公司发现兰州大学通过网站““Movie@兰州大学”板块向公众传播了影视作品《敢死队》,传播形式为提供下载。兰州大学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系乐视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而乐视公司从未许可兰州大学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乐视请求法院判令兰州大学赔偿50000元,公证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
兰州大学辩称自己仅是系统的提供者,仅具有基本用户信息的维护功能,不具有上传视频的功能。涉案视频均是学生自己创建群组,自己上传,与兰州大学无关,兰州大学非盈利性机构,学校本着学习交流的目的才提供了网盘,主观无侵权故意,未获取任何利益,网站没有商业广告也没有营业性收入。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兰州大学侵害了乐视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处兰州大学赔偿乐视网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200元。
兰州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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