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了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焦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结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魅族公司应赔偿焦某工资差额32500元。
天眼查App显示,焦某2014年11月入职魅族,担任前台文员岗位,入职时基本工资为2800元/月,2017年4月调整为7000元/月。2018年11月焦某怀孕,12月17日,魅族将焦娇的工作岗位由前台文员调整为行政专员,月薪降至4500元。
焦某不同意魅族公司降薪,拒绝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2019年2月28日,焦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魅族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焦某从2019年8月1日起休产假至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1日回魅族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仍然是行政专员。休产假期间,魅族公司向其发放基本工资4500元/月,没有支付1000元/月生活补贴。
焦某请求法院判令魅族公司支付2019年1月份至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32500元以及六个月生活补贴6000元,共38500元;魅族公司每月按照8000元工资标准履行劳动合同,自2020年2月开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魅族公司主张焦某工作岗位已经发生变更,工资水平也应当随之调整依据并不充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资。一审判决魅族公司向焦某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工资差额32500元,魅族公司从2020年2月起按照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魅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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