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鱼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日前一审宣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分期乐支付给鱼传公司违约金78余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2019年8月,双方签订《线上广告投放合同(框架合作类)》,合同约定鱼传公司提供产品的信息推广、投放等服务,按【130-220】元/cpa模式计费,但分期乐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9年10月及后续11月款项。
分期乐辩称鱼传公司并未向其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分期乐拖延对账导致鱼传公司迟延开票,负有过错,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即支付广告服务费用的履行,广告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流量协议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法院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2%,以2019年10月广告合同费用6288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计至2020年9月21日为611959元;2.以2019年11月1日-13日广告合同费用58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计至2020年9月21日为50653.48元;3.以2019年11月14日-30日流量协议费用13930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计至2020年9月28日为124574.27元。
10月3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分期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鱼传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787186.75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966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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