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日前一审宣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处字节跳动公司停止在西瓜视频APP、今日头条APP等传播包含有《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视频,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64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腾讯作为中国大陆地区《英雄联盟》游戏的独家运营方,享有该游戏著作权的独占使用许可。后发现涉案用户“指法芬芳张大仙”“东北大鹌鹑”等多位用户在两被告运营的“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发布《英雄联盟》游戏视频,通过复制《英雄联盟》游戏内容而成的视频被大量用户点击播放,两被告在侵权视频下方还开设有“赞赏”功能,以及针对性的广告投放。腾讯通过渠道投诉侵权游戏视频之后,被告仍然不予以删除。
腾讯公司以运城阳光、字节跳动严重侵害自己对《英雄联盟》游戏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530万元。
运城阳光、字节跳动辩称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与涉案用户无任何主观意思联络,从未指定用户制作、上传《英雄联盟》游戏视频。涉案游戏画面不属于作品,更不属于类电作品。涉案游戏画面不应纳入类电作品的范畴。腾讯公司在和游戏用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游戏解说、游戏攻略等用户操作游戏形成的游戏视频具有独创性,形成新的作品,同时和用户约定新作品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且并未限制用户不得在其他平台发布游戏视频。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两被告未经腾讯许可,鼓励、引诱和帮助游戏用户在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平台上传《英雄联盟》游戏短视频进行传播并从中获利,且接到腾讯通知后拒不删除相关视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获取了大量广告收益。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两被告责任份额为70%。2020年9月21日一审判处运城市阳光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在西瓜视频APP、今日头条APP、365yg.com传播包含有《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视频;赔偿腾讯公司350万元及合理费用1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腾讯负担30158元,两被告负担41242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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