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亚马逊中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日前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亚马逊中国公司停止侵犯“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张裕公司损失共计7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解百纳”品牌系张裕集团于1937年创立,2002年4月,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发现亚马逊投资公司在进口的葡萄酒商品上加贴了带有“解百纳”字样的中文瓶贴,并通过亚马逊卓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共同经营的“亚马逊”网站进行销售。三被告系关联公司,
张裕公司认为三被告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进口、加贴侵权瓶贴、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其公开刊登声明,索赔100万元。
亚马逊中国三被告辩称被诉侵权商品的中文瓶贴以及报关单记载的商品名称,均系上海航联报关公司为了进口报关手续而进行的黏贴,非单独的商标使用行为,“解百纳”系法语“CABERNET”的中文音译,指代酿酒的葡萄原料,被诉侵权商品瓶贴上所标注“2014年多米尼克博泰方丹西拉解百纳梅洛葡萄酒”标识,属于对“解百纳”第一含义的描述性使用,三被告并无突出使用“解百纳”的故意,涉案被诉商品销售利润仅为46398.28元,张裕公司的索赔金额过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无证据证明“CABERNET”与“解百纳”翻译具有唯一对应性,被诉商品的中文标签以及商品销售过程中展示的商品信息所标注的“西拉解百纳梅洛”并不属于对商品的规范描述,葡萄酒行业内企业应当知悉“解百纳”系注册商标,应当提高相应注意义务,予以必要的避让。故三被告黏贴中文侵权标签、进口备案过程中使用“解百纳”字样、销售被诉商品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2020年6月30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亚马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2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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