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日前一审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处B站赔偿优酷经济损失6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优酷公司经过授权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我不是药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B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哔哩哔哩”网页版、手机端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优酷以侵权为由索赔30万元经济损失。
B站辩称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没有帮助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因此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均应能被明显感知。B站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2020年6月24日一审判处B站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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