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日前一审宣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同程公司支付朱某某票款670元,以及违约金500元。
天眼查App显示,2018年12月13日原告朱某某在同程艺龙小程序购买12月18日杭州飞深圳CA3748航班头等舱航班,订单金额670元,因该航班取消,该客票自动变为OPEN状态,按规定,朱某某可享受1年免费改签服务。
然而到了2019年9月11日,朱某某发现上述客票已被退票,朱某某与同程客服联系被告知客票并没有退,可以正常改签。然而截至开庭日该订单仍未显示已退款状态,朱某某亦未收到任何退款。朱某某随后向法院请求判决同程公司退还票款670元,以及3倍支付赔偿金2010元。
同程公司辩称涉案客票系工作人员失误,误操作退票处理,同程承诺仍可提供正常的改签服务,程愿退还全部票款670元,但无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同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致使朱某某权利受损,且截至开庭日仍未将票款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2020年9月21日一审判处同程公司支付朱某某票款670元,违约金5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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