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二审不久前宣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确认菜鸟物流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解除,驳回双方所有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2017年8月,王某入职菜鸟公司,岗位为资深服务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12月17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最后工作日为12月18日。但菜鸟公司发现王某于2018年12月17日当晚私自将菜鸟公司的190个L3级机密文件通过钉钉外发至私人账号。12月19日,菜鸟公司数据安全团队核查欲离职人员数据时,发现王云于2018年12月18日凌晨将菜鸟公司内部的4406个机密文件发送至其私人账号、私人建的钉钉群,并将其中的4328个文件私自下载到其私人设备。菜鸟公司认为上述文件均属公司内部机密文件,王某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索赔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249996元。
王某辩称菜鸟公司所称的保密信息仅是自己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对其完成其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内部公开信息。王某的最后工作日是2018年12月18日,王云下载有关信息的时间是在2018年的12月18日凌晨,当时仍然是菜鸟公司的员工,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王某同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菜鸟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0元,双倍支付补助金41666元,支付加班工资35200.62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菜鸟公司在发现王某下载行为后,立即与其协商并前往王某家中删除其私人设备中保存的有关商业信息,且菜鸟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王某对其造成了任何损失,故对菜鸟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菜鸟公司曾安排王某在2018年11月10日进行了加班,但之后王某已还休两天,故菜鸟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加班费用。王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他加班事实,故对其要求菜鸟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3月9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王某和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同时确认二者劳动关系解除。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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