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日前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百度公司支付梁某打车及通讯费共计1300余元。
天眼查APP显示,梁某于2017年10月入职百度,岗位为商务拓展,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2019年1月21日,百度公司以梁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和虚假报销行为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梁某认为百度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天大约在9点半之前到公司,但经常加班,大多数时间员工通过刷卡进入闸机,但有时候会存在大家相互帮忙刷卡进入办公区域,故认为百度在线公司出具的工卡门禁刷卡记录不是考勤记录。此外百度公司规定报销时间为晚9点至次日7点,没有规定打车起始点必须为公司,其提交的报销票据都是其九点之后从公司下班回家产生的,九点多下班后公司附近不好打车,其一般先坐一段地铁或骑共享单车再打车,支付方式都为现金,打车起始点不一致,所以打车费用不一致。部分情况下其凌晨发生打车费用,起始点都不是百度办公区,是其外出谈工作发生的。梁某主张百度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102.40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绩效奖金28630元,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打车报销款2175元。
百度公司辩称梁某涉嫌虚假报销交通费,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存在多次工作不满8小时,不诚信的行为构成了解除条件,百度通知工会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梁某在公司系统中提交的申请有33笔是虚假报销,且没有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作出合理解释,不同意支付无效报销的款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信百度公司所持梁某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主张,对梁某要求百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百度公司不发梁某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符合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2020年6月8日一审判处百度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梁某打车报销款871元,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通讯报销费用450元,同时向梁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某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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