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销售员工旷工4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维持一审判决,以被裁员工黄某某获赔近10万元结案。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网易公司认为解除与黄某某劳动合同,源于其旷工时间至少有10天,远超《员工手册》中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3天,也超过公司单方解约通知书上的4天。
黄某某辩称自己在涉案4天时间里有去拜访客户,并提供了市内两家公司出具的被上诉人到访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发现2018年12月以及2019年1月期间多个时间段,黄某某有7天仅有下班打卡但无上班打卡时间,多个上下班打卡时间少于9个小时,网易公司却仅对其中4天进行扣工资不符合常理,可见网易公司并非仅以打卡考勤的方式认定黄某某是否在工作,此外网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黄某某考勤异常的行为进行提醒或者警告,提供的考勤记录不能真实反映黄某某的出勤情况。
此外网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黄某某存在旷工4天的行为,由此认定网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审判处网易公司支付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612.04元,以及报销业务费用451元,共计99063.4元。
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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