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快手”商标所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名称使用“快手”一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日前一审判处其停用“快手”字号,赔偿北京快手公司25000元。
天眼查披露的数据显示,原告北京快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公司旗下主要短视频产品为快手APP,享有“快手”在第35、38、41、42等商标类别上的独家使用权。被告浙江快手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9日。北京快手公司认为其在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以及“快手”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却未进行合理避让,注册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快手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浙江快手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赔偿损失共计10万元。
浙江快手公司辩称自家业务是基于淘宝平台的网络直播服装销售,与原告主营短视频业务的经营范围完全不一样,不存在因字号相同,而产生引人误认、发生混淆。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定浙江快手公司将北京快手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快手”自后注册成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北京快手公司知名度的故意,该行为应构成不正当竞争。2020年3月20日一审判处被告浙江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赔偿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快手公司承担862.5元,浙江快手公司承担1437.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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