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荣某某通过奇虎公司提供广告链接购买了两箱假冒飞天茅台53度酱香型白酒,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终审判决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荣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荣某某通过奇虎公司提供的广告链接下单订购两箱飞天茅台53度酱香型白酒,共计12瓶,价款10200元,发票抬头为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鉴定全部为假酒。荣某某随后请求法院判令物美公司、奇虎公司退还购货款10200元、赔偿损失费102000元、鉴定费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北京石景山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认定该发票18位纳税人识别号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上与实际情况不符,案涉网址的主办人并非物美公司,不能认定荣某某与物美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为该网站提供广告链接,却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故其应先行赔偿荣某某已购买案涉假飞天茅台酒支付货款10200元,但要求奇虎公司承担10倍赔偿以及800元鉴定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荣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偏袒物美公司,800元鉴定费应当得到支持。奇虎公司则认为荣某某属于职业打假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奇虎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荣某某系通过奇虎公司运营的网站提供的链接从而购买的案涉假茅台酒,奇虎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货款的责任,要求奇虎公司承担十倍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019年12月25日终审判决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荣某某货款102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11000元。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荣某某负担1155元,奇虎公司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元,荣某某负担2338元,奇虎公司负担73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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