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告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拉新刷单量高达98%为由,拒付20万元服务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决每日优鲜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为显示,2018年1月,双方签订《广告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每日优鲜产品在相关媒体或渠道平台进行推广服务,约定5月份服务费用20万元,然而每日优鲜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为此创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每日优鲜支付服务费用20万,以及违约金4万元。
每日优鲜公司辩称,创博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存在严重虚假拉新情况,刷单量高达98%,根据约定不仅不能支付费用,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公证书显示5月份新客订单所对应的支付信息,支付账户有千余条信息都是由同一个支付账户支付,其他新客账户显示的支付账户也存在大量雷同,由此认定创博公司存在重大虚假推广服务行为,属于欺诈拉新。
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创博公司为每日优鲜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服务方式为CPA拉新,CPA为领取优惠券后新客下单成功,按照达到7日复购10%、15%7日留存5%-15%、30日留存15%-30%,按单价30元-45元不等结算,效果为两档之间则折中取40元,推广期间或者结算时若数据不符合要求,每日优鲜公司有权终止合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每日优鲜后台数据系统显示新客拉新数据确实存在千余条信息都是由同一支付账户支付情况,故虚假拉新情况客观存在,但每日优鲜没有提供证据显示这些虚假拉新行为与原告有关,不能排除某些客户利用商家推广促销活动设置上的漏洞而恶意拉新享受新客优惠,故每日优鲜据此主张原告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不足。2020年3月14日一审酌情确定每日优鲜支付原告创博公司服务费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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