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在优酷上传影片《迷城》被指侵犯乐视版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以优酷赔偿乐视3.2万元人民币结案。
天眼查数据显示,2010年10月20日,上海盛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电影《迷城》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公司,授权期限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60年11月10日止。后发现优酷公司未经乐视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优酷网和优酷软件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优酷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计6万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
优酷公司辩称涉案影片为用户上传,已明确要求注册用户不得侵权,乐视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影片知名度低,价值不高。乐视公司则主张即使为用户上传,但涉案作品为拥有完整权利来源的影视作品,优酷公司行为亦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常理,目前没有任何一家中外著名电影制片公司许可任何网站和个人免费提供其摄制的影视作品,优酷北京公司明知和应知网友上传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而放任在其经营的优酷网中传播乐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此外,优酷北京公司虽主张网友上传,但并不能提供优酷软件中相关网友的用户信息,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处优酷赔偿乐视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
优酷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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