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老杨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手机店最终赔偿5000元结案。
天眼查披露的数据显示,2019年10月21日,华为委托代理人在位于郑州市中原东路某手机维修店,同步录像取证发现老杨维修店店铺内展柜、墙壁上有上下排列的“华为”+“授权维修”字样以及“红色花瓣+HUAWEI”图样,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或相同。
华为公司随后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杨维修店拆除带有原告注册商标标识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潢,赔偿华为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老杨维修店辩称出于为华为公司做宣传的想法使用标识,没有侵权的故意,也不知道是侵权行为,已将被控侵权标识拆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老杨维修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老杨维修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作参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华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没有考虑案件维权成本,以及给华为带来的经济损失。2020年3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华为公司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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