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跨境电商业务的杭州快手网络科技公司,日前被法院认定擅自使用“快手”名称进行市场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赔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判决书显示,北京快手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成立,杭州快手公司于2018年01月18日成立,二家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杭州快手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北京快手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应责任确定。
杭州快手公司使用快手作为企业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网络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配件(除国家专控)、商务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等,与北京快手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杭州快手公司在与北京快手公司重合领域均使用“快手”进行市场宣传,杭州快手公司应当知晓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两主体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杭州快手公司与北京快手公司具有关联,却并未进行合理避让,反而使用与成立在前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相同的词语作为字号,具有明显的攀附北京快手公司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杭州快手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同时赔偿北京快手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杭州快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杭州快手公司使用“快手”系基于母公司“盐城快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拓展业务需要,不具有攀附的意图,盐城快手公司注册时间为2015年,而北京快手公司在2015年不具有知名度,双方无竞争关系。杭州快手公司是跨境电商业务,北京快手公司是经营短视频分享业务,属于不同的行业、市场领域、客户群体完全不同,北京快手公司不享有快手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杭州快手公司成立的时间为2018年1月,此时北京快手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快手”短视频APP已经存在,显然属于在先登记和使用的在先权利,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杭州快手公司与北京快手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明知北京快手公司企业名称及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北京快手公司的字号“快手”作为企业字号于2018年登记注册并商业使用,主观上明显有利用“快手”字号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从而产生合乎常理的联想,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
法院同时认为无有效证据证明杭州快手公司在其成立之时与盐城快手公司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杭州快手公司于2018年6月以后才因股东股权变更而成为盐城快手公司的关联公司。2018年北京快手公司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杭州快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仍将“快手”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商业使用,行为系攀附北京快手公司“快手”字号声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市场上是否存在大量包含“快手”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影响本案对杭州快手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
不久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杭州快手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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