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滴滴顺风车何时重新上线暂时未知,然而滴滴申请注册4年多的“滴滴顺风车”商标却一波三折,近期还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商标注册请求。
资料显示,2015年03月26日,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6570638号“滴滴顺风车”商标,2017年5月2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滴滴顺风车”商标在“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的申请。
滴滴不服上述决定,于2017年6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8年在5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滴滴诉被告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判决书显示,“滴滴顺风车”与北京学而思公司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深圳市七号科技公司第16025983号的“滴滴滴打印”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滴滴认为自己及其关联企业是“滴滴顺风车”、“滴滴”、“嘀嘀”等商标的独创者和最早使用人,通过滴滴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滴滴顺风车商标已在中国取得极高知名度。四、两枚引证商标“滴滴家教”和“滴滴滴打印”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
资料显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公司在2015年03月17日申注“滴滴家教”商标,比滴滴申请“滴滴顺风车”商标早了9天。而深圳市七号科技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申注“滴滴滴打印”商标,也比滴滴早了3个月。截至案件审理时,引证商标“滴滴家教”尚在异议审理程序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27日针对引证商标“滴滴滴打印”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商评字[2019]第6118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但目前该裁定尚未生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滴滴提出的滴滴顺风车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同引证商标“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的诉讼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滴滴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能够使相关公众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从而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滴滴顺风车”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为“滴滴家教”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滴滴滴打印”文字商标。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相比,两者均是由普通印刷字体构成的文字商标,且文字部分均包含“滴滴”二字,该文字组合并无固定含义,故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并无不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滴滴顺风车”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本案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引证商标“滴滴顺风车”,“滴滴滴打印”权利人不参与行政和诉讼程序,故无法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予以举证和辩论,法院无法将诉争商标的知名度作为考量因素,否则将有违程序正当性,因此对滴滴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7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滴滴申请注册“滴滴顺风车”商标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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