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规有变,谁的春天,谁的冬天?

可能很多人没关注到,国家版权局今天在北京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很可能会对目前的互联网新闻传播造成重大影响。

我拿到一份《通知》原文,仔细研读了一下,发现其中明确的几条规定相当重大,比如第一条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澄清了一个争议。在《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对于纸媒来说,在纸媒上刊登的作品,只要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纸媒是可以互相转载,并按《著作权法》最低标准支付稿酬的,这也是《读者》、《青年文摘》以及报纸很多文摘版面、国内新闻版面得以生存的法律依据。

网媒是否应该按照三十三条第二款执行,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

但这次不知道为什么,却明确对网媒进行区别对待,不允许网媒使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后网媒想转载文章,除了跟相关传统媒体签订协议之外,还要取得作者授权。网媒信息以海量著称,这个法规如果严格施行,将给网媒日常内容生产增加巨大麻烦。

还有《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款也是网络免责转载的一大依据,但此次《通知》则指明免责的仅仅是消息而已,其他各种报道均需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预计未来会有一系列谈判在网媒与纸媒间产生,而纸媒和作者之间也将有新的协议产生,网媒将通过纸媒向作者取得授权。

这一系列新的法规条款将增强传统媒体的话语权,给“垂死”的传统媒体打一剂强心针。

网媒“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在之前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而今后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也将是网媒的噩梦,因为这意味着,网媒将为转载传统媒体内容支付两份钱,一份给媒体,另一份给作者。

对于作者,可能的利好是这样的:假如我在《新京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有几十家网站转载(这是很经常的),那么我有权利向每家网媒收取至少五十元的转载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 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

当然,在现实中,我预计作者的这项权利很可能会在传统媒体的媾和与交易中被牺牲掉,传统媒体在用稿前会要求作者放弃这部分稿费。

从现有九条规定看,国家版权局出台《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传统媒体打气,对作者来说很可能只是空欢喜一场。

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市场化的网站有市场但没有内容原创权,传统媒体市场已经基本上要崩溃,但却把控着内容原创权,而作者则处于二十几年法定稿费未得提升,又不能直接从市场化网络媒体获取版权收益的打酱油境地,事实是,近年来门户网站一直在向传统媒体支付作品转载费,但这笔钱却没有一毛分配到作者口袋中,未来很可能传统媒体会继续把作者权益跟网站交易掉。作者继续打酱油。

《通知》没有明确的是,该如何对待网站博客、微博、论坛、微信自媒体上的网友上传内容的版权问题,比如,我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转发了一篇新京报的文章,人民网是否必须立刻删除,或者必须为此向媒体和作者支付费用?

最后的几个关键的问题是,面对互联网上浩瀚的内容海洋,这项规定如何能够得到执行?有关机构有没有能力进行执行?版权局的《通知》中涉及对《著作权法》的条文解释是否还需要之后高法的司法解释进行确认?

中国的版权保护一向薄弱,法律条款经常是备而不用,这次版权局强调《著作权法》,其用意与深意也值得有心人仔细琢磨。

附全文: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编辑

国版办发[201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喝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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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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