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
画风转变的比较快,业内很多人开始质疑,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后,是否涉及垄断呢?在360与QQ大战、滴滴、快的合并之后,互联网行业再次跟“垄断”沾上了边。
那么滴滴收购优步后,在出行行业会不会造成垄断呢?其实并不会,中国互联网行业尚未出现垄断案例,即使BAT分别在其所属领域占据了很高的市场份额。
如何看待是否垄断呢?老冀慢慢给你说。
早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以规范垄断相关的法律问题。
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反垄断法》规定: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上文可以看出,认定经营者具备并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呢?《反垄断法》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关键在于如何定义“相关市场”。
如果我们将“相关市场”定义为广义的出行市场,则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等。根据麦肯锡的行业报告,2015年全国城市出行约4000亿次,总体市场规模约8600亿美元,其中专车、快车等新兴移动出行方式的渗透率仅为1%。
全国似乎范围太大了,我们将地域缩小到北京这座城市。《2015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六环内日均出行总量达3146万人次,其中公共汽(电)车日均出行量为817万人次,轨道交通日均出行量为555万人次,而出租汽车出行量为178万人次/日,其他方式出行量为46万人次/日。即使将出租汽车和其他方式的出行量全算作新兴移动出行方式,其在出行总量中的比例也不过只有7.1%。
当然,我们还可以将“相关市场”缩小为移动出行市场。即便如此,它仍然包括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P2P租车、代驾、大巴等多种方式,其中的玩家依然很多,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两家的市场份额加起来,仍然很难达到《反垄断法》“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所要求的市场份额。
退一步说,即使进一步缩小“相关市场”的范围,使得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加起来的市场份额达到了“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是不是就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呢?对此,为《反垄断法》配套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第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目前为止,滴滴和优步都非上市公司,暂时无从得知起营业额,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很大可能并未达到规定必须申报的标准。
此前,中国互联网行业已经发生过好几次大规模的收购和兼并,如2015年2月滴滴快的打车的合并、2015年4月58赶集的合并、2015年10月美团大众点评的合并、2015年11月携程去哪儿的合并,这些合并无一例外都被外界质疑为“垄断”,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却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主管部门之所以持宽松的态度,应该是充分考虑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的互联网行业,某个细分领域的领先者,随时都会面对后来者颠覆性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挑战,很难持续维持住自己在该细分领域的领先地位。
我们看到在美国,当年雅虎是第一代霸主,但是几年之后就被谷歌从另外一个领域超越。谷歌虽然在搜索领域做到了老大,却并不妨碍Facebook在社交领域异军突起,并在网络广告等领域对其形成挑战。
在中国同样如此。最早一代崭露头角的互联网公司是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但是在六七年后BAT三大巨头崛起。如今,虽然BAT在各自领域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却无法组织更新模式的互联网公司崛起。例如,阿里巴巴虽然在电商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京东却仍然依靠更重的B2C模式成长为中国电商的另一大巨头,而且还在缩小与阿里巴巴的差距。
其实,这也是互联网行业的魅力所在,它的创新既层出不穷,又跨越边界。因此,某些细分领域的大规模并购,虽然会造成某些互联网公司在该领域事实上的领导地位,但是却无法组织颠覆性创新的出现。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是处于领先地位的互联网公司,仍然会时刻保持着警惕,不仅督促自己继续创新,而且也不会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从去年滴滴和快的的那次合并,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的情况。
因此,如果监管部门频频出手,以“反垄断”之名干预市场正常竞争之后形成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仅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环境,客观上还会影响创新。老冀建议,有的时候先不要急着出手,先观察一段时间再做决定,不失为稳健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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