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条消息,两个人被刑事拘留了,一个是《财经》杂志社记者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另一个是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因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受贿等犯罪。
事情起因是7月20日财经杂志社发表的一篇由记者王晓璐采写的报道,《证金公司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当时市场正在回升阶段,当天证监会就对此报道做出了回应,认为该报道不实,是不负责任的。一个多月后的8月25日晚,王晓璐在家中被传唤,8月30日,王晓璐被刑事拘留,与他一同被刑拘的还有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罪名各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在刑法中是有的,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个罪名的实际判例较少,因为定罪的要求相当严,之前雪球大V天地侠影与新疆广汇能源一案,最初就是按照这个罪名刑拘的,一个月后又改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批捕并最终被判刑,可见这个罪名的门槛之高。
具体说来是这样的
1、 编造了,传播了,这两个行为同时存在才能判刑,只编造没传播不行。
2、 别人编造的,自己只是无主观故意地传播了,也不够这条。
3、 别人编造的,自己知情并传播,构成犯罪。
4、 自己编造的,自己传播了,构成犯罪。
5、 信息传播出去,对证券和期货市场有危害但不严重,不够这条罪名。
6、 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7、 结果犯罪,有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王晓璐这篇文章粗一看去,并没有什么问题,全文总共也才794个字,发出去之后一星期内,股市都是上涨的,即便证明王晓璐这篇文章的某些说法是编造的,似乎也构不成至少是这条罪名。但别着急,第181条还有司法解释,在2001年5月的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规定中是这样说的: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或许找不到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投资者,那几天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也没什么异常波动,但造成恶劣影响这一条就看怎么说了,这是个不好量化的条文,怎么算恶劣影响呢?证监会发言人出面澄清了算不算?我国的法律人文色彩浓厚,不搞机械主义和教条主义,给司法裁判权留下了相当的活动空间。
这个问题解决了,剩下的就是是否有主观故意的问题了,因为虽然造成恶劣影响,如果传播者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这个罪名也是不成立的。我个人看法,这个案件从根本上说还是要看文章中的事实陈述,有没有披露了一些公众不知道的虚假信息,起到了扰乱市场的作用。
媒体人此时该注意的是,要区分事实陈述和观点陈述,很多记者在写文章时喜欢抢猛料,追求速度和兴奋点,这就很容易出事。至于事实陈述与观点陈述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
事实陈述:张三昨天偷了李四家一只鸡。
观点陈述:张三看上去好像一条狗哎。(注意别陷入名誉侵害)
事实陈述:证金公司正考虑撤出救市资金。
观点陈述:证金公司应考虑撤出救市资金。
那么,我们看看王晓璐的这篇文章里到底写了些什么,哪些是事实陈述,哪些是观点陈述,看下图一二三。
图一
图二
图三
从整个文章来看,观点陈述占大部分,事实陈述占小部分,可就是这小部分存在很大问题。如果是一般性文章没人会去追究真实性,懒得追究,如果是平时也就算了,可能没人会拿这个当回事。但目前是股灾阶段,市场神经高度敏感,正在严打谣言阶段。就目前披露出来的情况看,王晓璐有罪无罪还未有定论。看似王晓璐在新闻里已经认错了,但王的认错与公安机关对其的指控,是满拧的。
新华网通稿里说,王晓璐因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交易信息,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受贿等罪名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很容易就让人联想到,刘书帆搞内幕交易编造虚假信息给王晓璐,而王晓璐知情甚至伙同编造将虚假信息传播出去。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性。
王晓璐自己在接受调查时怎么说的呢?是这样的:他根据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结合个人主观判断撰写了上述报道。自己作为经过培训,从业多年的专业财经记者,对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没有进行核实,并且明知该信息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不负责任地编造传播不实报道,造成了市场混乱和恐慌……
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所采用的罪名看,王晓璐涉嫌伙同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交易信息,而刘书帆是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和受贿是另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应该在两者有无合谋虚假交易信息上,这一条坐实了,王晓璐触犯刑律,只是这一条需要继续侦查。怎么说的,说了什么,怎么策划的,王晓璐知不知道这是假消息,是不是参与编造了,都是本案关键,也是定罪的重要且关键的依据。
但王晓璐如果确实是私下听说了这条消息,结合个人主观判断撰写了报道,这里面并不涉及第三人授意或两人以上合谋,也不涉及王晓璐自己为了自身利益编造事实,仅是专业程度上的不严谨所造成的报道漏洞,那么王晓璐无罪。但王晓璐的自我供述中有一句话,不负责任地编造传播不实报道,这就有点问题了。
两个人合谋编造个假信息发出去,没有录音没有文字记录,不太容易调查清楚。调查需要细化到两人当时是怎么说的,某句话的原话是如何,你的回应是如何这个程度。如果此路不通的话,个人编造传播虚假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在“编造”这个词上。这个罪名不需要有非法获益,公安机关只需要证明你是主观故意编造信息并传播就可以了,而要证明这一点,非法动机必不可少,只是一味追求轰动效应,也无法成为认定“编造”成立的依据。当然,如果当事人自己承认,有自述而且两人的自述对上了,那就另当别论。
从王晓璐嘴里说出来的“编造”这个词,为书面语,到底是王晓璐本人的真心话,还是在审讯中受了影响后言不由衷地说出来,需要调查清楚,因为王晓璐这段话前面的部分与这句话,也是满拧的。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不应提倡在侦查阶段就披露如此详细的细节和悔过,一切到了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自可公布于众,王晓璐作为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相关基本权利。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作为记者,需要防范的几个风险层次。
1、 与第三方合谋发布不实信息风险最大,要连根拔起的话,基本没跑的,满格。
2、 做事实陈述时需要核实,否则就会有风险,没把握则将其变为观点陈述。
3、引述第三方说法也有一定风险,但你只需要证明自己无主观故意即可。
在本案中还有个不被人关注的细节,那就是编辑因素。王晓璐的这篇文章是如何被过审的?一般来说编辑都会要求记者提供信息来源加以核实,认为没问题的话才可刊发。看样子当时是顺利通过的,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单位犯罪,单位有没有主观故意,都是侦查的方向。
说些题外话,记者和官员打交道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政府内的保密政策是很严格的,但往往却能通过媒体泄露出去。记者和官员之间的关系模式,需要审视和修正一下。如果这个案件查到最后真的是官员串通记者干的,只能说隐藏在背后的问题不是一般的严重。记者们需要知道,你认为无比金贵的关系资源,在给你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把你带入危险。
希望这只是一次错误而非犯罪,即便王晓璐触犯刑律,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把侦查工作做细,不要受已披露信息的影响,更在股灾的背景下,不会根据形势而使对其的处罚出现加重的情况,犯到哪里说到哪里,一切以事实为基础,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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