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宣布收购高德之后,所有人都着眼于收购之后的整合与战略方向,对互联网竞争格局的影响,并没有就本次交易的法律问题提出任何疑问。阿里和高德的声明中也没有提到任何尚需等待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宜,那么,这起收购案真的没有法律问题吗?
2013年5月阿里投资2.94亿美元获得高德软件28%的股份,2014年2月阿里巴巴向高德软件发出私有化要约,拟以每美国存托股21美元的价格收购其尚未持有的高德软件股份。经过对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我发现这两起交易均涉嫌违法,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2008年8月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将企业间的收购与合并定义为“经营者集中行为”,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均需向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
根据高德软件2012年财报,高德软件2012年营收为1.597亿美元,合计人民币10.1亿元,另据雅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10-K文件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财年,阿里巴巴集团营业额40.83亿美元,合计人民币257.64亿元人民币。
去年5月阿里对高德的投资使其成为高德第一大股东,两名阿里高管成为高德董事会成员,今年2月的收购要约则拟收购高德100%股权,将其变为旗下子公司。这两起收购案均符合国务院相关法规定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且当事双方当年的财务数据均远远超过申报标准。
根据从商务部网站上获得的政务公开信息,2013年2季度和3季度的《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阿里收购高德的案子均没有列入其中,至此已基本可以判断,至少这两起收购案中的第一起,没有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而第二起收购,到目前为止,仍未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任何公开信息。
国务院相关法规规定,符合法规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集中行为,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目前的情况是,阿里巴巴有可能第二起收购也没有申报,在舆论关注后进行补报,但无论如何,阿里巴巴有触犯反垄断法的重大嫌疑,主管部门应首先就其第一次入股高德软件时的申报情况展开调查,再查清第二起收购案的申报情况。
法律不应存在模糊地带,也不该对任何企业法外施恩。现行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公正需要维护,对那些知法犯法,或依仗自身优势地位搞先上车后补票的企业,应果断采取措施,对其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善中国企业的营商环境,让守法者从守法中获得好处,让违法者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阿里巴巴已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其电子商务生态圈已形成闭环。淘宝每年有上万亿的交易额,天猫有数千亿交易额,阿里本地生活和金融业务也逐渐庞大。这家企业不仅对千百万用户的日常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还掌握了巨量数据,包括商户数据、互联网用户的各类信息、行为数据、信用数据等,能够对生产、物流、仓储等诸多行业产生深刻影响。
这样一家企业,收购了中国第一大地图服务商之后,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瞬间从无到有,掌握了流量和用户的重要入口,也扼守住引导消费者进行实体消费的重要途径,这绝不是无足轻重的一件小事,而是能对移动互联网产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的标志性事件。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评估这两起收购造成的后果,衡量其对产业发展施加的利弊,谨慎批准如此重大的收购案,并彻底清查其中的违法行为,还法律与社会以公正。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第三方自媒体作者发布的观察或评论性文章,所有文字和图片版权归作者所有,且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无关。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editor@fromgeek.com。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