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关注时事热点的朝阳群众已然发现,最近“抢公章”、抢营业执照的事件层出不穷,几乎每隔几天就会冒出一个大瓜占领一波热搜。一瓜接一瓜,瓜瓜无穷尽的剧本不断上演。光是围观下动态,朝阳群众就已经是忙得不得了!
近期互联网上占领过热搜的几个大瓜:
· 2020年5月27日据36Kr消息,老牌本土VC基金源星资本的三位管理合伙人之间发生“公章争夺战”,“金炯和于立峰拿走了公司二十几个公章”。接近人士表示,之所以出现这一幕,可能源于合伙人之间在“基金运营理念和人事任用”方面出现了重大分歧。
· 2020年5月8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发生聚众冲击办事机关、抢夺营业执照的事件。比特大陆现任法人代表詹克团前去领取北京比特营业执照之时,营业执照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士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抢走。
· 2020年4月26号下午,当当网创始人之一李国庆带人冲进财务办公室拿走当当公章,并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单方面宣称自己全面接管公司,其妻子俞渝不再是当当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同时否定了俞渝在公司的所有职权。
如此密集的夺权事件背后,究竟藏着哪些奥秘呢?下面,一起揭秘“抢公章”背后的奥秘:公章有哪些种类?“抢公章”犯法吗?“抢到公章”就能控制公司吗?公章被抢、被偷,如何申明作废?谁有权声明印章作废?
1、公章有哪些种类?
公章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就签署方式而言,我国具有这样的习惯,即自然人或公司作为主体签字时,通常都需要盖章。“公章”作为公司意志的体现,是公司对内管理和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价值不可小觑。
而关于公章的使用溯源,金融高管会发现在《周礼·地官·司市》中就有“凡通货以玺节出入”,这说明在当时的贸易行为中,印章已经具备凭证的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文明高度发展,在现代企业中最常见的印章主要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场景;甚至有些企业为提高企业工作效率,还刻有法人章或法人签名章等。
这些印章除了合同章有时会刻制多枚,并通过标号等方式区分;其他印章一般只刻制一枚。对此,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的行政规章,或者公安机关公章备案会做具体要求和安排。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金融高管会发现,如今除了实体公章外,电子公章也逐渐受到各大企业的偏爱。
在互联网商务如火如荼的当下,交易合作方大多数分散在各地,作为交易基础保障的合同签署也正从过往的线下纸质形式向线上电子形式转变,签署习惯从快递、面签变为线上签发。20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则为电子合同中的关键要素“电子签名”(内涵包括电子公章)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效力保障,电子合同这种电子签名的基本应用形式,既保证了交易的“即时”进行,又保证了签约方的权益,从便捷性、安全性和合规性上,完胜纸质合同,且在完善的授权系统下,大大方便了公章的调用与管理。
相较物理存在的固有印章形式,经可靠加密技术处理、授权及使用体系严谨的电子公章(或说电子签章、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更适用于现代公司的治理,总结而言有如下两个优点:
1、电子章存在于虚拟可信空间,除非授权,否则无法使用,更不存在被夺走之说;
2、电子章可与实体章并行,作为实体章遗失时的备选方案,保障实体章遗失期间业务的正常运行。
加上政策的频繁推动,电子公章正成为企业间的一股潮流,甚至成为企业数字化实践的标准之一。以国内领先的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云服务商“法大大”为例,服务的客户就包括了:腾讯、微软(中国)、字节跳动、美团、携程、融创地产、保利地产、红星美凯龙、徐工集团、中智、格力、中国电信等企业及政府部门。
瀛和律师机构创始合伙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董冬冬曾表示:“作为电子商务公司,实体印章有数十个之多的公司不在少数,印章管理难免会有问题,建议采用可信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系统,比如法大大,这样在公章挂失期间,也不会耽误公司业务运转。要推进数字化公司治理,电子签章的使用是标配。”
2、“抢公章”犯法吗?“抢到公章”就能控制公司吗?
我国法律未规定印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公章管理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方式明确管理者,并制定使用办法。
有法律界人士曾对媒体表示,“抢公章”所反映出的是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的股权管理不够规范、治理机制不够健全、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运作不够扎实、内部管控不够严密等相关问题。从法律责任层面来看,对于“抢公章”的行为,尚未纳入刑法管辖范畴,或许这也正是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常情况下,抢夺公司公章的事情发生在公司内部人之间,金融高管会发现上述提到的VC基金源星资本、比特大陆、当当网三起“抢公章”事件,都是发生在企业管理层或者股东之间,本身“抢公章”事件参与各方可能对公章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此外,公章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作为公司对外表达意志的工具,因此一般也不认为是构成抢夺罪。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抢公章”是想抢夺公司的控制权,但抢走公司印章并不意味着已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抢走公章的一方,只能代表在事实上暂时获得了先机,并不意味着就具有代表公司的合法身份。最终要从公司治理机制上判断谁有权代表公司,而这往往取决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层面的力量对比。
金融高管会温馨提醒:为了防止“抢公章”的事情发生,对公司而言,需要提前明确印章、营业执照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人。但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得两条腿走路:一是公司从治理结构的角度预设争议解决机制,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内部纠纷;二是外部司法途径在公司内部机制失灵时,可及时补位与展开高效救济。
3、公章被抢、被偷,如何申明作废?谁有权声明印章作废?
据金融高管会了解,如果遇到公司印章损毁、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登报声明作废印章。但公司内部产生争议时,则需要判断声明印章作废的主体能否代表公司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不认可作废声明,也不会受理补刻的申请。
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拿走印章,是否属于遗失等情形,对此法律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印章脱离公司控制就属于遗失;而另一种则认为遗失应作严格解释,因公司内部纠纷导致印章被股东等拿走并不属于遗失。这个问题的甄别和判断,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此外,在现实当中企业私自刻制印章的情况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第41条指出,如果盖章之人具有权限,则事后不能以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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