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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美德回应“复议裁定“,世纪华通公告难道另有隐情

近日,世纪华通发布的公告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传奇》相关纠纷事件的关注,公告内容显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此前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就“娱美德、传奇IP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Ⅱ》(中文名:《传奇》)改编权授权的裁定“的复议申请。

粗略一看似乎是一次普通的传奇授权,但是经过笔者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这份裁定背后有诸多环节的处理值得商榷,要看清事件的脉络要从亚拓士因何发起对娱美德的禁令开始。

众所周知娱美德和亚拓士为游戏软件《LEGEND OF MIR Ⅱ》(中文名《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亚拓士认为娱美德、传奇IP擅自与深圳椰子公司、江西椰子公司签订《MIR2 PC Client Game and Web Page Servic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Agreement》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即上文提到的所谓“禁令”。

具体诉求很值得推敲,首先亚拓士请求法院责令娱美德公司、传奇IP、深圳椰子公司、江西椰子公司立即停止履行其非法签署的授权协议《MIR2 PC Client Game and Web Page Servic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Agreement》。

单看这条诉求似乎很正常,但是细微调查一下事件的时间线不难发现这一诉求似乎并不成立。2019年9月5日,亚拓士的母公司世纪华通与椰子公司在宜春市合资成立江西省国民传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对外进行“国民传奇联盟”的“传奇”授权活动。对此娱美德发布声明表示于2019年9月20日向椰子发送书面终止通知函,称根据与椰子游戏签订的授权协议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给椰子的授权协议。也就是说亚拓士申请禁令之时娱美德给椰子的授权协议已经终止,让人不由得疑惑亚拓士提出此诉求的真实目的。

在该禁令中亚拓士同时还请求法院责令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传奇IP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中文名《传奇》)的改编权授权。笔者在这里有些摸不着头脑了,直接禁止娱美德向第三方进行授权这一诉求显然超越了合同纠纷的范畴,娱美德多年来的授权行为一直是获得各地法院支持的。就在不久前的3月1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曾作出(2019)渝03民初3号之二裁定书,驳回亚拓士的诉讼行为保全申请,认为难以得出亚拓士有不经其他共有权利人协商单独对外授权的结论,并指出亚拓士重复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是滥用权利、浪费司法成本。

即便是共同著作权的纠纷,亚拓士和娱美德两家韩国公司按道理也应在韩国解决问题,就算在中国解决也应该是在盛趣游戏和娱美德中国的所在地上海。此前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曾经裁定娱美德和传奇IP在中国大陆开展的全部授权活动合法有效,亚拓士服从该判决并未上诉。然而这次亚拓士却莫名其妙的选择在江西一个地级市宜春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更让人意外的是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亚拓士的全部诉求,这才有了娱美德后续的复议以及今天的复议驳回公告,不过这里面到底是亚拓士行为还是世纪华通行为,真的需要笔者做深一层的研究和考证。

亚拓士的这次申请从内容,地点,时间到最终的结果为什么选择宜春?是不是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测:亚拓士以娱美德和椰子游戏之间已经失效的协议为由进而提出封锁娱美德在华业务的主张,而战场选在了不久前由其母公司世纪华通牵头成立国民传奇产业园的宜春,而在宜春两条诉求居然通过,得到宜春市中级法院的支持,个中缘由确实需要笔者进行进一步了解。

要知道,提出类似申请禁令是世纪华通子公司亚拓士及关联公司蓝沙的历史操作,鲜有获得支持的案例,例如2018年6月蓝沙向无锡中院申请的禁令、2018年12月亚拓士向重庆三中院申请的禁令、2019年8月蓝沙向杭州中院申请的禁令。此次亚拓士向宜春中院提出禁令理由与之前基本相似,在诉求明显不合情理的情况下居然顺利得到宜春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并且驳回了娱美德的复议申请。

种种因素综合考虑,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次的裁定结果值得商榷。这份禁令似乎逻辑有些不通,笔者调查了解到该裁定书是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31号的判决书认定的“娱美德公司授权亚拓士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的行使《传奇》作品的所有著作权权利”,进而采信亚拓士拥有“《传奇》在中国大陆独立对外授权的权利的主张“,最终作出驳回娱美德复议申请的裁定。

此前在2020年3月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18)苏05民初31号判决书,判定娱美德赋予亚拓士在一定期限内在中国地区行使《热血传奇》共同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对此娱美德和传奇IP表示是一次错误的判定,并于2020年3月20日针对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目前上诉结果尚未公布,但是有一个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指出“一定期限”截至2017年9月28日。法院认为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即2018年6月12日传奇IP与星辉天拓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不受上述亚拓士‘独立授权’权利的限制,因为签署时间已经超过2017年9月28日,并不属于无权处分,即在认为2017年9月28日以后,传奇IP和亚拓士可以各自行使权利。换言之,娱美德和传奇IP后来授权的有效性并未被判决限制。也就是说即便维持一审判决,在该时间点之后传奇IP和亚拓士均可依法对外授权。

但是这一期限在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并未具体展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禁止授权裁定发生在2019年12月19日,这个时间早已超出所谓“亚拓士在中国地区行使《热血传奇》共同著作人一切权利”的截止时间。换言之当下是娱美德和亚拓士双方共享共同著作人权利的状态,在这个前提下宣布对娱美德的授权禁令,我们应该怎么去理解?

对于此次复议被驳回,笔者致电娱美德官方,官方称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做出回应。公告中明确列出此前已有的诉讼审判结果。毕竟诉讼行为保全只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裁定的作出未经实体审判,其效力将被诉讼判决结果取代,而错误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娱美德表示将遵从韩国法院和中国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希望《传奇》IP的纷争不要愈演愈烈,笔者会做进一步调查与确认,谁是谁非终将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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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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