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不可而为之”,这句话通常用来形容一个人有锲而不舍的精神,但放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用于讽刺一个人“顽固不化”。上市公司奋达科技的董事文忠泽和董小林近期就做了一件知其不可而为之的事情。
事情的始末是这样的:
奋达科技2017年收购了富诚达,文忠泽、董小林作为富诚达的原股东,与奋达科技签订了业绩对赌和业绩补偿条款,文忠泽、董小林等人承诺富诚达2017年—2019年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亿元、2.6亿元、3.5亿元,实际情况看,富诚达2017年和2018年的业绩还算勉强达标,但2019年扣非后净利仅有4000多万元,不到承诺业绩的零头。这事搁谁谁都无法接受,于是奋达科技就要求文忠泽、董小林等人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向上市公司做出赔偿,并对文忠泽、董小林等人的财产申请了司法保全。
白纸黑字的协议就摆在那,按理说,文忠泽、董小林等人应该认“赌”服输,按协议积极向上市公司做出赔偿,但他们偏偏要“耍赖”,采取各种手段要求奋达科技及银行解封其被冻结的账户。奋达科技董事会可能认为文忠泽、董小林等人的这种耍赖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于是提出罢免文忠泽、董小林上市公司董事职位。
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全体股东利益至上的文忠泽、董小林又怎会甘心自己的董事职务被罢免。虽然不能阻止即将到来的被罢免投票,但捣一下乱还是可以的嘛。于是文忠泽、董小林等人做出了又一个令人惊讶的行为:提案罢免奋达科技董事长肖奋及董事肖勇、肖韵。
为什么说文忠泽、董小林等人提出这些提案是“知其不可而为之”的行为?因为这些提案被通过的可能性极低,而且还会引来众多中小股东的反感。
首先,奋达科技无论是要求文忠泽、董小林等人按协议赔偿上市公司,还是罢免文忠泽和董小林的董事职务,都是在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奋达科技的独立董事绝对不会允许文忠泽、董小林等人的“胡作非为”;其次,肖奋作为奋达科技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论是在董事会还是在股东大会,都具有远超文忠泽、董小林等人的影响力,文忠泽、董小林等人提出的罢免提案通过的概率微乎其微;再次,文忠泽、董小林等人不仅耍赖不愿赔偿上市公司,还意图提出罢免提案搞乱上市公司,相信广大中小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站在奋达科技大股东一边。
这不,文忠泽、董小林等人提出的不得人心的罢免提案很快就遭遇“夭折”。奋达科技2月19日晚间公告,文忠泽、董小林等人提出的《关于提请罢免公司董事的议案》遭到公司董事会否决,其中三位独立董事一致投了反对票。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还一针见血地指出,文忠泽、董小林等人提请罢免肖奋、肖勇、肖韵的公司董事资格理由不充足、不合理,将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文忠泽、董小林等人近期的行为案例告诉我们,“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精神真的并不总能赢得赞扬,有时也会留下“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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