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凡草)
因认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电视猫”提供《歌手》第六季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节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起诉称,《歌手》第六季(2018《歌手》)是湖南卫视推出的一档大型音乐竞技综艺节目,具有庞大的观众群和社会影响力。涉案节目自2018年1月12日起每周五22:00在湖南卫视播出。节目邀请了汪峰、张韶涵、腾格尔等国内外知名歌手同台竞技,为观众提供了一场视觉和听觉盛宴,吸引了大批观众。涉案节目自第一期首播后,收视率保持高位,并基本连续名列同期综艺节目收视率前三。涉案节目同期在网络上线后,播放量已达数亿,具有极高的人气和关注度。原告花费了巨额成本从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为涉案节目进行了 的广告宣传,营造了极高的网络观看热度。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猫”电视应用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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