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括法新社在内的九家欧洲新闻机构要求互联网巨头们对其使用这些新闻机构的新闻内容支付版权费,相关金额有数十亿美元之多。
与此同时,欧盟也正在讨论一项指令,要求Facebook,Google,Twitter和其他主要互联网公司为他们使用或链接的数百万条新闻报道付费。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媒体日薄西山的趋势一直没有得到改变,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方式已经从报纸、杂志等纸质媒体全面转向互联网。
甚至有观点认为:拥有超过22亿用户的Facebook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媒体,然而Facebook甚至都没有自己的新闻编辑室。
他们没有冒着生命危险被派驻在叙利亚等地的记者,也没有编辑来核实和核实记者在当地发来的信息,却凭借用户的使用和新闻阅读每年获得超过100亿美元的利润。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上,目前国际热点的政治、经济、军事新闻的采集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媒体和电视台等机构。
以美联社、法新社等新闻机构为主的记者遍布全球,每天向全球输送最新的新闻资讯,传统媒体广告等收入的锐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新闻采集的质量。
那么互联网媒体使用相关新闻资讯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呢?
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回到一个核心法律问题上来,新闻报道是否具有著作权?
一般而言,纯粹的事实报道而没有任何主观评论的新闻内容不享有著作权。
根据目前国际上主要国家均签署加入的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就明确规定了:
“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的;
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即使享有著作权也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
我国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则相对更加宽泛,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甚至明确了——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亦受到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由此可见,新闻机构寄希望于通过已经明确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方式向互联网巨头收费难度很大,因此他们力推欧盟当局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相关权”版权。
而一旦版权相关权在欧洲确立,势必会其他国家著作权立法及保护产生很大影响,甚至会推动已经确立130余年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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