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高管伙同市长丈夫受贿
收车、房等价值433万 因退赃判缓刑 丈夫曾任工商总局副局长 受贿千余万3罪并罚一审判18年
中国联通监察室监察员李学军,伙同任职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的丈夫孙鸿志,利用丈夫曾担任吉林省松原市市长等的职务便利,收受华煤集团、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与个人送的财物433万元,并为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他们收受的财物不仅有现金,还有房产、汽车等。
因积极退赃等,李学军获得从轻处罚。《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学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前,她的丈夫孙鸿志因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据了解,孙鸿志涉案金额为1420万元。
案情 联通高管被抓 丈夫早被判刑
49岁的李学军原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监察室信访处处级纪检监察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李学军的丈夫孙鸿志曾任职吉林省松江市市长、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2014年12月26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孙鸿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理。
据公开资料显示,孙鸿志先后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孙鸿志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万余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万余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万余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571万余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万余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揭秘
私吞国有资产 获利老板送车感谢
法院查明,2003年2月,孙鸿志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李学军明知丈夫孙鸿志与吉林省煤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具有上下级关系的情况下,与孙鸿志商议后共同收受潘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2.26万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由李学军使用。
李学军供述称,2002年左右,潘某给她与孙鸿志购买一台帕萨特轿车,大概30万左右。2009年左右,她将车辆出售,所得款项20万元用于自己花费。
李学军表示,潘某送车是想感谢孙鸿志对他的支持和帮助,因为原先孙鸿志任过吉林省煤炭工业局的领导,后来任松原市的市长,潘某是搞煤炭行业的,他有求于孙鸿志,孙鸿志对潘某也很关照。
孙鸿志供述称,2003年,他想给李学军弄辆车开,就向潘某借车,潘某同意了。他与李学军选车后,潘某买了一辆新帕萨特轿车,落户在公司名下。他曾表示将车还给潘某,但潘某说不要了。
2009年,他与李学军商量将车卖掉,所得25万元车款归李学军支配了。
孙鸿志表示,他任煤炭局局长期间,在公司改制过程中给潘某提供了帮助,将国有资产剥离出去,成立了纯民营公司,潘某因此获利。
潘某在证言中称,2003年,孙鸿志让他弄辆车给李学军开,他称“公司的车都是旧的,给嫂子买台新车”。后来他按照孙鸿志选中的车款车型购买了一辆新车,交付给孙鸿志、李学军使用。
2007年,孙鸿志称车辆用不着了要退还给潘某,潘某说这辆车送给他们不要了。后来孙鸿志向他要了车辆手续把车处理了。潘某表示,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孙鸿志给他提供了帮助,改制按照他的想法进行,将国有资产剥离后成立民营公司,他获取了巨大利益。
帮华煤承揽工程 借投资名义收好处
法院查明,李学军和孙鸿志曾以合作投资的名义,先后接受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某给予的60万元,并为安某的公司在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承揽煤矿建设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李学军供述称,2007年,她与孙鸿志商议以李某红的名义入股安某公司50万元,实际上他们并未出资,50万元的实际出资人为安某。
2009年分红,安某公司将60万元打入她提供的账户,这些钱后来取出用了。
安某在证言中称,孙鸿志在做松原市市长之前,给华煤公司提供了很多帮助,比如在华煤集团经营困难时,孙鸿志帮忙从省煤炭局多次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公司资质不够时,也是在孙鸿志协调下,才顺利拿到了资质。孙鸿志还曾跟相关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安某公司顺利承接到一些项目等等,“为表示感谢才给李学军夫妇钱。”
帮人拿项目当人大代表 收投资分红不敢取
在向李学军夫妇行贿的人中,张某给的钱最多。
法院查明,2010年5月,孙鸿志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MI能源公司董事长张某提供帮助,李学军与丈夫孙鸿志共同接受张某以合作投资名义给予的300万元。
李学军供述,孙鸿志任松原市市长时,张某在松原市有油田项目,需要孙鸿志的支持,所以才会送给他们300万元入股的钱。她与孙鸿志商量后,决定用董某的假身份办理了入股手续,后本金加分红一共413万余元一直挂在账上,害怕被查所以没有领取。
张某提供的自书材料中称,孙鸿志、李学军分红的钱都在账上挂着,随时可以领取。
而孙鸿志不仅给张某公司提供帮助,为张某公司因偷逃税免除了税务罚款,还曾在他跟相关人士打招呼等运作帮助下,张某最终当选为松原市人大代表。
庭审
伙同丈夫受贿433万 受审认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0年10月,李学军在丈夫孙鸿志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期间,在明知孙鸿志利用职务之便为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东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与个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与孙鸿志共同收受以上单位、个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3万余元。
李学军收受的财物不仅有现金,还有汽车、股票分红等。
在法庭上,李学军认罪、悔罪,称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真心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她的辩护人表示,检方指控李学军收受王某出资装修房屋、购置家具一事不应认定为受贿。因为在房屋装修前,李学军、孙鸿志夫妇明确表示仅需要王某垫付装修款,装修完成后,他们明确表示要将装修费用还给王某。
辩护人称,李学军、孙鸿志夫妇在该套房屋住的时间不长便搬到北京,这套房屋之后的几年中一直由王某夫妇居住,王某夫妇并未支付房租,可以视为双方家庭的正常人情往来,也可以视为房租与装修款互相折抵。因此,不应认定李学军、孙鸿志夫妇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在共同受贿中,李学军为从犯,其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
成受贿罪 退赃从轻判缓刑
法院认为,李学军与丈夫孙鸿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孙鸿志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在李学军与孙鸿志的共同受贿犯罪中,李学军起次要、辅助作用,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学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能够积极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涉案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学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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