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批复:苏州蜗牛授权世纪蜗牛开展移动转售业务试点

日前,工信部批复了来自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蜗牛)有关“授权子公司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蜗牛)开展移动转售业务试点”的申请。这是工信部首度公开批复原移动转售试点企业授权子公司开展业务试点,此后,世纪蜗牛将承接苏州蜗牛开展所有移动转售业务试点工作。

此次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后同意执行的。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所以,苏州蜗牛完成此次授权授权经营后,世纪蜗牛可合法合规开展原苏州蜗牛所有移动转售业务,一言以蔽之便是全权操盘。不过,如果蜗牛移动获发正式牌照,牌照拥有方将还是苏州蜗牛,如果世纪蜗牛继续操盘苏州蜗牛业务,获发正式牌照后需重新授权。

除了工信部正式发函同意苏州蜗牛授权外,苏州蜗牛、世纪蜗牛、基础运营商(中国联通)也需要两两互签补充协议。凡是涉及基础运营商有关移动转售政策方面的合作合同,需以上三方同时签字、盖章许可。

并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苏州蜗牛必须在世纪蜗牛占股比例不少于51%,这样一来对于苏州蜗牛吸引其他资本提供了极大便利。

授权完成后,世纪蜗牛可与职能部门、上下游企业、消费者直接签署有关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方面的协议,并且同样具备法律效应。在财务发票开具方面,同样可以世纪蜗牛做为主体。

目前,多数虚拟运营商以类似方式开展运营,但始终未在监管层面获得授权允许,理论上而言此类企业均是不合法运营,不具备法律效应。例如,某虚拟运营商以“某某通信有限公司”运营,品牌名称为“某某通信”,如果同样以“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与合作企业、用户签约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必须以原有获得试点牌照的公司签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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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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