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同一件专利,两次被全球500强企业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两次均被裁定维持专利有效,两次入选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西电捷通高价值专利技术获肯定。
4月26日,是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启动仪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发布了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下称年度十大案件)。“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论入选年度十大案件,排名第二。
据了解,该专利在2016也曾被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但同样以“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论入选2016年度十大案件,排名第一。
事实上,该专利为西电捷通公司的发明专利,是WAPI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必要专利,与其相关的侵权诉讼涉及多家知名企业。对于这个高价值专利的入选,业内将其解读为“本案对网页证据的公证和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
事实上,两次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公司均为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因此,这一专利无效案及西电捷通公司也备受业界关注。
西电捷通创立于2000年,是国际领先的网络安全协议技术及解决方案提供者,也是我国较早投入网络安全基础技术研发的企业。无线局域网(WLAN)安全是西电捷通技术研发领域之一,并于2002年11月6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专利,在2005年3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02139508.X,是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必要专利。
在2015年和2016年,西电捷通就同一专利的侵权问题,分别将索尼公司和苹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涉案专利为ZL 02139508.X。
索尼公司和苹果公司应诉之后,都在第一时间选择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希望宣告该专利无效,使其在与西电捷通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占得先机。
最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作出第28356号无效决定、第31501号无效决定,认定索尼公司和苹果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维持西电捷通专利权有效。
此前,西电捷通方面曾在多个公开场合提出“技术质量是专利之魂”的观点,在业内看来,连续两次以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论而入选“专利复审无效年度十大案件”,是对上述言论的最佳印证,西电捷通技术的创新性和专利质量通过该类案件的严苛检验而得到肯定。另外,在谈及该专利无效案背后的专利侵权案时,西电捷通方面表示:“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对巨头企业滥用买方支配地位的专利反向劫持行为,以及在我方正当维权中蓄意拖延诉讼、滥诉等行为予以重视,目前,相关成本已对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据了解,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侵权案已于2018年3月28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索尼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西电捷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10万余元。
西电捷通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目前仍在陕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链接1:什么是“专利无效”
专利无效,全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一种专利确权程序,该程序发生在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授权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若经由该程序后专利被宣布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否则,该专利继续存在。
链接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解读词(摘录)
“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案涉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第02139508.X号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是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必要专利,先后遇到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和苹果公司的挑战,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501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就本案中涉及的网页证据的公证和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于公证书,审查时应主要关注公证书是否对保全过程全面完整记录,是否体现该网络证据来源并载明相关时间等信息;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除了考虑公证书的制作过程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该网页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综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公证书所附网页的内容和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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