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中国电信邱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物触犯贪污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据了解,邱红在担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党群工作部高级党务主管、云南省电信公司机关党委委员期间,采用虚假平帐、虚构套现等方式侵吞该公司直属机关党委所收缴的党费共计人民币64.59万元,并非法占为已有。
法院查明,邱红于2016年8月初主动向该公司纪检监察的李某主任反应其使用党费的情况,并于同年8月31日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2016年8月28日退缴72.87万元到云南省电信公司党费专用帐户。
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邱红,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党群工作部高级业务主管、党委委员,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邱红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云011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红不服,提出上诉。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但鉴于被告人邱红退回赃款并在公司相关人员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对邱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邱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邱红提出“其在本案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还赃款,真诚悔罪,且属初犯,符合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刑的法律规定,原判量刑及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上诉人邱红的量刑,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本案的自首、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并无不当之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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