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是“互联网+”的 融合创新,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市场格局、管理模式和制度体系带来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从本质上来看均涉及新业态与旧业态、平台与资源提供者、政府管理与平台治理这三大关系。因此,协调与处理好这三大关系,对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关系一:新旧业态之间的剧烈冲突
毫无疑问,分享经济的业态创新必然会冲击既有的利益格局。
分享经济是“互联网+”在各领域的融合渗透,政府管制程度越高、用户痛点越多的领域,就越容易催生新业态。新业态在技术、理念与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使其更受消费者欢迎。
在交通出行领域,分享经济的发展正如火如荼。相对于传统出租车而言,网约车凭借着能够提供更为便捷、供需匹配、更加优质的出行体验,抢占了传统出租车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导致两者之间出现了剧烈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不仅仅表现在市场竞争上,甚至可能会引发社会冲突。
然而,新业态的发展同时也存在着政策风险。新业态与旧业态冲突的背后,存在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新业态的政策风险。新业态的出现,往往打破了既有的制度框架,这使其面临着身份的合法性问题。新业态的合法性越不确定,旧业态对其抵制就可能越强烈。例如,网约车的合法性在尚未得到政府认可时,出租车司机围攻网约车司机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在网约车合法性得到确认之后,类似事件就很少出现了。
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新业态只能打政策的“擦边球”,或者游走于政策的灰色地带,这给新业态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与此相应,资本市场往往对存在合法性风险的新业态抱有疑虑并存观望态度。2016年7月,交通部等七部委出台文件,明确了网约车身份的合法性。这标志着政府开始正式从制度层面回应新业态与旧业态的冲突、新业态的合法性等问题。不过,该政策落地效果不容乐观。更具挑战性的是,尚有相当多的分享经济新业态存在着类似的政策风险,例如小猪短租、Airbnb等互联网民宿、短租业务仍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
关系二:平台与资源提供者之间的责权划分
当前,在分享经济新业态的发展中,普遍存在着平台与资源提供者之间责任、权益划分不明确的问题。
一方面,平台与个体资源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对于自营平台而言,平台自身就是资源提供者,所以平台理应对所有资源的交易过程负责。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主要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本身并不提供资源。不过,不同的第三方平台对于交易过程的介入程度有所不同,有些只是简单地充当信息中介,而有些则介入到定价、运营等环节。对于第二种情况,平台与资源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就更为复杂。例如,乘客在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网约车平台应该负多大的责任?
另一方面,海量分散资源提供者的权益缺乏保障。在分享经济各业态中,绝大部分个体资源提供者与平台并非传统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例如,在平台上从事劳务分享的兼职人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会难以获得平台的赔偿。但如果要求平台承担过多责任,则会抑制分享经济的发展。例如,国外就出现过劳务分享企业由于劳工诉讼而破产的案例。因此,如何既能够有效保护好劳动者权益,又避免给予平台过多的责任,是一个难以平衡的问题。
关系三:政府与平台之间的监管难题
分享经济下的新业态往往会对政府的监管工作提出新挑战。
第一,属地化管理与平台化运营之间存在冲突。分享经济通常采用平台经济模式,而平台经济具有“一点建设、全网服务”典型特征,这种跨地域性运营与既有的属地化管理之间有着内在矛盾。在现实中,行业管理部门出于税收、管理便捷等考虑,往往会要求平台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并将业务运营数据在当地监管机构进行备份。这种属地化的管理方式显然不适应平台经济特点,大大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因此,鼓励平台经济发展与调动地方积极性缺一不可,这显然是一个大难题。
第二,政府和平台的责任边界模糊。新业态的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政府如果直接套用传统的监管模式,则会束缚新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监管思维与监管模式的创新成为必然。从实践来看,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行“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逐级监管模式。
但是,逐级监管模式也存在许多问题,而最突出的就是平台的责任界定问题。一方面,相当多的平台只是连接资源提供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中介,如果赋予平台过多的责任,则会束缚平台乃至分享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要给予平台充分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平台对于交易活动有着不同程度的介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则应该积极承担自身应有的责任。
政府对策:包容创新、审慎监管
政府应顺应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按照包容创新、审慎监管等原则,进一步增强政策包容性与灵活性,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从而促进分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对新旧业态实行分类管理。
政策具有稳定性,而分享经济新业态的创新性给这种稳定性造成了挑战。现有的诸多行业管理政策是按照传统业态的特点来设计的,其在准入条件、监管模式与监管手段方面,可能都与新业态的发展有不适应之处。因此,应实施分类管理,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
政府应鼓励旧业态的转型升级与新业态的差异化发展。新业态的出现,必然会对传统的业态造成冲击。在此情况下,旧业态应顺应趋势,主动转型升级,提高自身竞争力。与此同时,政府应鼓励新业态走差异化发展路线,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的需求。
第二,明确平台与资源提供者的责权关系。
针对平台与资源提供者之间责任界定不明确的情况,政府应根据分享经济的特点,科学合理地界定平台与资源提供者的责任义务,明确履责范围与追责标准。同时,平台应该充分利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充分保障平台上资源提供者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海量分散资源提供者的权益,政府要研究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更加灵活的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参保缴费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协调好政府管理与平台治理的关系。
为了给分享经济在地方上的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应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同时,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平台的技术优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逐级监管模式,提升平台的内部治理能力,探索建立政府、平台、用户、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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