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二选一’,对各方反应强烈、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适时立案调查。”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在杭州举行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表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表示,将适时对“二选一”立案调查。
徐乐夫认为,“二选一”限制了交易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让平台、合作方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因为“二选一”,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被迫站队,强迫合作方放弃一部分经营利益,平台之间的竞争被削弱,不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徐乐夫说,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很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对各方反应强烈、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适时立案调查。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将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选一”在互联网电商领域由来已久,并在今年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据新华社报道,为实施更为彻底的“二选一”,有平台打造了“竞争雷达”,对全网近似商品进行全盘“扫描”,覆盖商家数以十万计;近期《解放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也相继对遭受“二选一”的商家进行了跟踪报道,被迫站队的行为让商家面临巨额损失,更可怕的是,数千名员工可能因为“二选一”而遭遇失业风险,媒体对此纷纷发出“别再让平台‘二选一’不了了之”的呼声。
以下是徐乐夫在“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的发言全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职责是规制垄断行为,重点监管三个风险,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垄断协议,三是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
过去几年,互联网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我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来研究互联网的监管问题,包括刚才大家提到“二选一”问题。坦诚地讲,“二选一”问题也是我们过去几年,重点分析的平台行为之一。
“二选一”的表现形式,在座的各位比我都更清楚,我就不多说了,重点跟大家谈一谈,我们对“二选一”问题的认识。
第一,我们认为“二选一”本质上限制了交易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开放、共享、多元、共生,这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一个重要的推动力。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高度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一个新的生产力,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互联网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来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为市场设置了障碍和壁垒,阻碍了资源和信息自由流动,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二选一”行为对竞争对手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封锁、排斥效果,遏制在位竞争者的发展,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
第二,“二选一”行为损害了平台、合作方和消费者的利益。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往往具有“多栖息”,可以同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二选一”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方被迫站队,放弃与其他平台合作,强迫合作方放弃一部分经营利益。对消费者来说,无法通过单独一个平台获得公平的选择,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被削弱,不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最后,“二选一”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大家都知道,《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交易者进行交易。这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很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过去,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互联网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一直秉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希望相关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反垄断合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我们也会尽快出台企业反垄断与合规指南,以指导企业反垄断的合规。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行为,对各方反应强烈、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行为,适时立案调查。对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将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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