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文旅部发布了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
文旅部表示,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以下情形,属于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将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
征求意见稿称,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同时,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参演人员包含境外演员,或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内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