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正常运营众筹平台303家 32家停运

新浪科技讯 1月12日下午消息,中关村众筹联盟和融360大数据研究院1月12日联合发布《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分布在21个省份。其中,北京有63家平台,其中38家为股权类众筹平台。

报告分析了股权众筹的行业发展现状、基本模式、风险防范措施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中关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先行先试的十大政策建议,并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全文发布中关村众筹联盟行业自律公约。

2015年被认为是“众筹元年”,阿里、百度、京东、36氪、奇虎360等互联网企业也纷纷涉足。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强调,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据融360统计的数据,从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2012年新增6家。到2014年,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新增125家。

但在新平台不断上线的同时,一些老平台因运营不善而停止运营,截止2015年停止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2家,其中2014年上线的平台倒闭最多,达17家,而2013年成立的平台停止运营的概率最高,高达34.48%。

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中,股权类众筹平台数量最多,达121家,占全国总运营平台数量的39.93%,其次为产品众筹平台为104家,纯公益众筹平台最少,仅有5家。(王上)

以下为中关村众筹联盟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中关村众筹联盟行业自律公约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符合法律法规,坚守底线的前提下,对股权众筹等相关的互联网股权融资业务模式进行大胆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同时建立股权众筹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股权众筹这个新兴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也包括行业监管部门定义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互联网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等。

第三条 倡导全行业认真遵循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和精神,在股权众筹全行业积极倡导“自律创新、规范发展”的行业自律基本原则。

第四条 倡议更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股权众筹行业整体利益、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关村众筹联盟作为本公约的起草和发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大力弘扬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为天下先的中关村精神,积极推进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七条 积极发挥众筹平台的独立、专业优势,避免自融或者为关联企业融资。

第八条 努力提升从业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水平,积极向行业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对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形式审查,保证规范、透明、充分,避免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 严格承担对融资项目的平台尽调责任,避免跨平台挂牌等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合格投资人制度建立,加强金融消费者风险警示教育,明示投资者准入门槛,避免风险扩散到不适宜群体。

第十二条 稳步推进众筹项目的第三方备案,避免投资者受到源于股权众筹平台经营波动的损失。

第十三条 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定位,避免介入大企业融资领域,加大众筹行业系统性风险。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小额门槛披露,明示单笔投资限额,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第十五条 积极推动众筹平台的资金银行托管。严格执行投资者资金与平台资金的分离,避免形成资金池等违规违法操作。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股权众筹基础设施建设,借助中登公司或者区域股权市场作为第三方托管和股权流转的支撑,避免危害行业持续发展的投资停滞和固化。

第十七条 提倡不同模式创新和同业有序竞争,避免恶意竞争和贬损同行。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和风险提示的前置措施,避免众筹参与各方对于风险的理解不足。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中关村众筹联盟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监管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关村众筹联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国内股权众筹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自愿退出本公约,并提前30日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关村众筹联盟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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