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2 月 31 号到 2016 年 1 月 1 日这 24 小时,不仅是新旧交替的 24 小时,也是自微信红包上线以来最繁忙的 24 小时,截止 2016 年 1 月 1 日零点,过去的 24 小时内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到 23.1 亿次。这是微信红包一天收发总量的新高。
人民群众喜欢发微信红包是腾讯的喜事,但也成为了一些人的烦心事。
抢了 10 块钱,被罚 500 块
成都一家公司有员工因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 500 元。而原因是上班时间玩手机。1 月 4 日当天,有 3 人在工作时间就抢了老板所发的红包,其余员工在中午 12 点左右才下手。到了下午,在工作时间抢红包的 3 人收到了罚款通知。这位员工还说,公司之前在 QQ 群里发过一个通知,其中一条就是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公司总部办公室随时接收匿名举报 (以截图为证)。”
公司董事长罗先生表示,年底事情比较多,自己现在还在外地出差路上,而红包确实是自己所发,发红包的时候在上午 10 点左右,“我就想发个红包看看哪些 在认真上班。”
他透露说,公司才宣布了上班禁止玩手机,“既然宣布了我就发个红包试一试”。结果,他在群里发了一个 60 多元的红包,刚一发出去就有人动手抢了。当天下午他就通知办公室把上班期间抢红包的找了出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他认为,如果耍手机肯定没有认真上班。
该公司罗先生说,公司搞燃气,属于特殊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容不得一点马虎,平时要求一直很严。管理层上班都这样去抢红包,那么下面的员工肯定管不好。
罗先生还举例说,有一次他连夜去甘肃的一个调压站检查,都走到员工面前了,员工都还在玩手机,最后这名员工被劝退了。“我们这行都强调责任心,稍有马虎就容易出事。”
有员工表示,这样太不值得了,平时三四千的工资,如果一下被罚掉了 500 元,还是有些痛心,不过 “私人企业,老板说了算”,“手气最好的,也就抢了 10 多元。”
整个新闻大概就是上面所说,老板有老板的想法,员工也有员工的愤懑。
这算是“钓鱼执法”吗?
这个新闻出来之后,广大人民群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公司老板这不就是“钓鱼执法”吗?
当然,网友的一致意见不能当成定论,为了弄清楚上文老板是否是属于“钓鱼执法”,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得到的结论是,老板的行为不能算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这个概念适用于公权执法,这跟美国法律中的「陷害」类似。但在这件抢红包罚款的事情中,不能因为他「钓鱼」了,就认定他「违法」;也不能因为他「钓鱼」引发了抢红包这件违反劳动纪律的事情,就认定二者扯平。这件事只能说是老板做事不地道,比较阴险,不合乎公序良俗。他肯定是没违法的,也很可能没有违约。用「钓鱼执法」来类比一下可以,但因为「钓鱼执法」的适用范围和执法权的含义,实质上是不能划等号的。”
可以罚这 500 块吗?
既然上面推翻了“钓鱼执法”的指责,那么回到第二个问题,公司可以处罚员工这 500 块钱吗?
在其他媒体的报道中,也有一些记者问到了法律从业者的看法,得到的答复大致类似:
“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公司付了工资福利、提供了工作条件,员工在上班时间应当工作优先。不管受到多大的诱惑,上班时间长时间干私事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公司处罚员工也要遵循《劳动法》,罚款更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不能太随意。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利益。”
也就是说,虽然老板用红包引诱并测试员工这件事不地道,但是一旦员工抢了,就确实证明了员工上班有分心,在做私事,情理上员工也是不对的。不过我的受访者提出了另外一层的看法:
“本质上还是要来看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相应的,就相当于购买员工的服务,这其中是有相关条件和规定的,也是有劳动纪律来约束的。在劳动纪律的约束下,上班时间干私事罚款的规定有没有?很可能是有的。那么有没有规定老板不能发红包引诱员工测试员工?很可能是没有的。”
虽然看起来很不公平,不过事情就是这么个理。新闻中也提到,因为该公司的属性,还有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不应该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所以就事实来说,抢红包的员工确实有违该公司的劳动纪律,引申开来进行处罚也是合乎法理的。
并且在《劳动法》中,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而罚款这件事,并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说明,主要还是掌控在公司手上。
因此,这 500 块,其实也是可以罚的。前提是,处罚规定制度化,而不是企业领导的权力化。
那么能够炒员工鱿鱼吗?
既然罚款是可以的,那么老板再狠心一点儿,能够就此来辞退员工吗?
事实上,因为上班时间抢红包被老板处罚这件事情并不是孤例,去年十二月就有报道,湖南长沙某实业公司职员小林,因为上班时间忙着抢红包,被老板处罚 3000 元。
从新闻的照片可以看到处罚通知原文:“市场部林 XX 在 12 月 15 日上午上班时间,利用公司办公环境抢平安普惠免息贷款、红包,连续两小时,浪费人力、占用公司资源,违反公司规定,在办公室同事中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公司决定对林 XX 除以警告并罚款 3000 元处分……”
也有相关人士透露消息说,公司留给小林两个选择:主动离职,或者是接受处罚。
到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地步,就不能像是罚款那样停留在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者契约精神上面,劳动法里面是有白纸黑字规定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综合来看,员工抢红包不属于上述条款的情况,而公司让员工在接受大额罚款和离职做选择,很可能涉及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到了因为员工抢了红包然后逼迫员工离职的层面上,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法理上也是行不通的。
工作与互联网
我有位同学毕业后考上了公务员,他们机关把 QQ 作为日常沟通工具,但是严禁员工在工作时间私聊。他的同事有一次在用 QQ 传完工作相关的文件之后闲聊了几句恰好被巡视的领导看见,因此背了处罚,失去了调岗的机会。
这样的氛围,难免让人觉得不近人情,但又不得不接受。
至于我这个和互联网联系紧密的科技媒体编辑工作,则是另外的景象,整日和互联网打交道,太多的消息需要理顺,尤其是不断闪动的微信消息让许多互联网人高呼“逃离微信”。一面是微信成为了主要的互联网工具,并且试图不断连接不断渗透;一方面是微信消息太过泛滥,分散了注意力,降低了效率。
后来我们团队使用了更高效率的沟通工具 Slack,情况有些好转。事务更为繁杂的Appsolution 主编王崇旭也不断地试验怎样去降低信息带来的干扰。
许多公司在内网中直接屏蔽了淘宝、微博等可能占用大量时间的网站应用,到了微信上,就出现了两难的境地,一是微信很可能维系着和工作的联系,另一方面,微信又很难避免非工作因素的干扰。
虽然上面对员工工作时间抢红包罚款有了分析,但是可以预见的是,这样的事情无法断绝,罚款这些也是下下之策。人们也只能在集中注意力和注意力被五光十色的互联网内容分散之间博弈,而胜利属于自制力强,而且会善用类似Forest或者Slack这样工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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