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2月31日电,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承诺方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极大影响了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督促其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
- 证监会:拟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
- 证监会: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 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规制 明确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
- 证监会: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 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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