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在市值管理中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对证券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财联社9月24日电,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指引》第十条明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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