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是银行、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的红线。这条红线原来是可以踩的,很多资金违规流入房企用于支付土地款。
但如今在监管穿透大法、联合检查、严明惩罚下,再没有金融机构敢踩线,房企拿地阶段债性融资被卡死,金融机构肉疼,房企陷入极度贫血,甚至有生命危险。
那么“432”到底是什么?怎么来的?影响为何如此之大?
(一)
我相信每一个做地产融资的信托经理都有一种病:432之痛。痛起来之后,其头如炸,其肠如断,其心如割,其肤如剥,其肛如裂。
432的核心是什么?无非是防止房地产商空手套白狼:防止“圈地”炒地皮,防止工程烂尾,要求房地产商自掏土地款,开发进度达到四证条件才可以发放开发贷。
比如,一个地产商拿了一块地,三年了没有开发,每年都拿这块地融资,用融资的钱把之前买地的自有资金替换出来,然后坐等地价上涨出让,这相当于用银行的钱买了一块地,最后卖掉,自己没怎么掏钱还挣了个差价,防止的就是这种情况。
所以,按照432融资条件的设计,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流是这样的:房地产企业拿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然后用自有资金垫资开发建设,待项目取得四证之后,申请银行开发贷,但总投资中始终有自己25%的自有资金比例。注意,在银行开发贷之前,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在运作,即使拿到银行开发贷,也必须有25%是自有资金。待项目取得预售之后,可以用预售资金偿还银行开发贷。大致如此。
目前的房地产商基本都是按照这个路子来的,可是在2003年之前可不是这样。一个苍老的声音自天边传来:在那个蛮荒的年代,咳,咳,你让我慢慢道来。
小孩儿没娘,说起来话长。
话说2003年之前,房地产商在取得土地证之后,马上就可以申请抵押融资,套现的资金一部分可以再去拿地,开启“跑马圈地”模式,另一部分用于项目的开工建设,基本上吧,拿到银行融资后,后面的开发建设也就不用自有资金了,俗话就是,杠杆做到了最大化,自有资金占用最小,利润实现最大化。
还有一些有能耐的,可以在拿地之前就申请一笔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嘛,当然就是用于去拿地了;
还有更有能耐的,交了保证金或者不交保证金就可以出土地证,然后就去抵押融资,资金嘛,当然也是用于交土地款了。
总之,方法是五花八门,但核心是尽量用银行的钱去交土地款,少占用自有资金。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2003年中,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全称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开发贷必须四证齐全且自有资本金投资比例达到30%。
你看这时候432的雏形就出现了,出现了四证和自有资金的比例,但当时银行还没有房地产二级资质的要求,二级资质是后来房地产信托的要求,为了表述方便,下文统一一起称为432了。导致这一文件出台的直接原因是上海的“周正毅事件”。
2001年,上海出了个文件,叫做《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你去百度,现在这个文仍然可以查到。这个文有个规定,即在满足回迁房的条件下,土地出让款可以是零元,不错,你没听错,是零元。
你匪夷所思所思了吧,不要奇怪,在我国土地改革中,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地方政策性文件多如牛毛。政府当初制定这个办法的本意呢,是想让利于民,只要房地产商最后可以保证原居民回迁入住,政府就可以不要土地出让金,按照这个设想,政府没有花一分钱,最后完成了旧城改造,老百姓(74.51 -2.18%,诊股)从旧城改造中获益,房地产商获益,是个一箭三雕的买卖。
可问题是,他零地价取得土地在前,居民回迁在后,这就好像你先给我一个金子,等我把金子换成了人民币再给你人民币,但如果我拿了金子跑路了,你怎么办?
2002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将位于静安东部北京路石门路附近的一大片“旧区”的土地分割为八块,以“免土地出让金的旧区改造模式”,与一个名叫周正毅的商人签订了八块国有土地的八个出让合同,史称“东八块”,占地约18万平方米,土地价值高达四五十亿,号称是上海的“绝版黄金宝地”。
根据当时的新闻,当年参与这块黄金宝地竞买的还有李嘉诚,但最后却是花落周正毅家,还是零土地出让金,可见这个人的能量还是足够的。虽然土地出让价款为零,但这并不妨碍周正毅以这八块土地向银行融资,利用这八块免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周正毅顺利获得银行贷款10亿元,据说授信额度可不是10亿,而是50多亿,不是一家银行授信,是多家银行。
论说,顺利拿到了银行融资,下面的事就应该是拿着银行融资去开发项目,可是,这位周正毅却是在下着一盘瞒天过海的大棋。
周正毅,上海滩“下只角”贫苦人家出身,初中毕业,早年是经历比较坎坷,干过烟纸店、馄饨店,干过打桩模子(站在路口,询问路人是否兑换外汇的贩子),穷的时候中午都不舍得吃碗面条,就啃几个冷馒头。八六年日本留学淘金,八九年回国,据说挣了50万人民币。
但也有说法是他在日本的时候英雄救美救了一位白富美,然后一段浪漫的故事发生,获得了人生第一桶金,但这都是当时新闻报道,不足为信。回国后,摸爬滚打创业几年,直到94年,人生像坐上了千年杀的火箭穿,嗖一下,上去了。
九四年,开了风靡上海的“阿毛炖品”海鲜楼,通过酒楼又结识了上海的各路神仙贵人;九五年,国企改制上市,疯狂廉价收购职工股,待职工股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后套现,大发一笔;九七年,亚洲金融危机,顺势抄底香港蓝筹股;继而大量收购土地以及烂尾楼。
通过以上的运作,周正毅具备了自己瞒天过海的三件法宝“土地、人脉(政府和金融机构)、前期资金”,开启了自己“圈地-借贷-圈钱”的秘籍。
这个秘籍的玩儿法是,大量收购烂尾楼或利用政府关系获得土地,然后利用人脉关系向银行抵押融资,融资资金用于收购上市公司,最终在资本市场套现。
例如,周正毅以7.3亿元购买了上海龙柏饭店和吴中路一块土地,先是抵押给银行融资6.5亿,而后又装入香港上市公司,所融资金再次用于其他并购,而资产装入上市公司却不披露抵押事宜,做大上市公司规模,从资本市场再次套现。
看到这儿,我估计你就看明白了,周正毅本质上不是什么地产开发商,而是一个以地产为圈钱方式,最终要玩儿资本市场的人,周正毅在内地以“农凯系”运作,香港则利用四家自己的上市公司去运作。
问题也就出在了这里。
当时,周正毅正忙于干一件事,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所以,周正毅零地价拿到了价值四五十亿的东八块土地之后,所融资金并没有用于土地后期的开发建设和拆迁补偿,而是将资金转移到了香港,去填补上市公司收购的资金缺口了。
周正毅的事儿,咱们先放一放,咱们再回到东八块这块地上来。
这块黄金地块上的原居民有多少呢?一万两千家,按照前期每户补偿25万的安置费计划,仅前期安置费就要30亿,需要在03年5月27日支付。
结果呢,咱们上面说了,周正毅4月29日获得银行融资10亿元,但银行融资全部用于香港上市收购了,在5月27日这天,拆迁户的安置费没有到位。5月28日,拆迁户将区政府和周正毅告上法庭。但是,在5月27日这天还是5月26日这天,周正毅已经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了。
之后,香港廉政公署在香港对周正毅展开调查,中纪委在内地对周正毅展开调查,东八块由于上述纠纷暂时搁浅开发,最终重新被区政府收归,并进行重新规划。
周正毅本人呢,在抓捕后候的当年9月即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刑3年,2006年从提篮桥监狱出狱后不久,又在2007年11月再次被判刑16年。
由于东八块后来的事情和432无关了,咱们也就不讲后续风云了,这块黄金宝地经历了上述事件后,像个被人遗弃的小媳妇儿,多年找不到婆家,风风雨雨,命途多舛。
这个事件里面,除了周正毅,所有人都当了冤大头,政府更冤:
首先,原来规划好的东八块只能搁置开发,说好的形象工程没了;
其次,银行的10亿怎么要,受周正毅影响,其名下的股票都是一副“疑似银河落九天”的架势;
最后,留下一个后遗症,那就是1万2千户的拆迁户,周正毅被抓了,可是拆迁户也被拆迁了,当时出面负责拆迁的还是政府,这个黑锅让谁背?30亿的拆迁安置费怎么办?后期说好的回迁怎么办?给政府留下了一堆维稳的难题。
这个事情当时震动很大,中央也是震怒,震怒于这些地产商拿着我的地,又拿我的地到我的银行去融资,最后拿我的钱又去香港炒股,简直了,是可忍孰不可忍,你丫一分钱没出,捞走我10个亿,还让老百姓天天找我闹事儿。
这件事直接导致了121号文的出台,周正毅5月27日被捕,中国人民银行6月5日就颁布了121号文,直接目的就是要杜绝地产商空手套白狼的勾当。你要想开发我的地,可以,先拿你自己的钱垫上,等我确保你的工程没问题了,我再用我的钱给你顶上。
但东八块事件并不是的全部原因,充其量是个导火索吧,只能说是触发了121号文的出台。其根本原因还是2003年的房地产热以及房地产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运营模式已经被政府开始认识,并准备开始管制。
好了,至于03年的房地产热,我想还是下次再说吧,有点口干舌燥,先容我喝口水。
(二)
上回只说了121号文出台的直接原因,留了个尾巴,接着说。
要理解当时出台的全部背景,就得先看看121号文当时的全部规定。121号文当时限制的可不止是房地产商432融资(这里的432其实还没有2,单为了表述方便,就统称432了)这一条,还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能用于给房地产商垫资,这个就不用多说了,施工方融资最终用于房地产垫资,这不还是变相给房地产融资了吗;
2、不准给房地产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靠,上面都写完了,我怎么忘了这条让诸位感觉到肛裂之痛的政策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变相发的还是土地款的融资啊,不杜绝流贷,就杜绝不了房地产商流动资金贷款的钱去买政府的地的弊端;
3、严格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买房的贷款,所买的房屋必须是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而且贷款比例不得超过60%,这一方面也就限制了房地产商从购房者手里提前套现的可能,你必须竣工才能销售,省的你烂尾最后坑的都是我治下的百姓。
你看,政府是从前到后,从左到右,对房地产融资进行了一次釜底抽薪式的限制。我把柴火给你抽了,我看你还怎么烧?
这些限制就不只是针对“周正毅事件”的了,而是全方位针对房地产商融资,所以,这一棍子其实是憋了很久,一直举着,但是没忍心拍下来,直到被周正毅狠狠刺激了一下,这才一咬牙一跺脚狠狠地打了下来。
但是周正毅事件和121号文的关系,正如 2003年9月王连洲在一次会议上所言,周正毅事件与国家出台降低房地产风险的121号文件有直接关系。
可是,还有个问题要明白,那就是政府举着棍子要打房地产商并不是为了打而打,不是说我看你不爽,就要打你一下,而是当时深感房地产热可能给中国造成再一次的宏观调控失调。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过好几次固定资产投资热潮,比如85年基建热潮,89年基建热潮,93年海南房地产热等,每一次热潮都导致宏观调控一定程度的失调,后果就是通货膨胀,物价飞涨。
所以,每次出现这种热潮,政府都特别谨慎,经济要热,但不能过热,经济要发展,但宏观调控不能失调,因为投资过热导致经济危机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局面。所以,对于03年的房地产热,政府也一直在思考,在观望,在考虑对策。
对于03年房地产热,大家总结的原因很多,比如有人说是非典之后抑郁的需求爆发了,有人说是正常的经济周期,有人说是温州炒房团的原因,总之吧,03年房价暴涨是不争的事实,于是就诞生了一个“房地产泡沫论”,要求降低房地产发展速度。
当然了,有“泡沫论”,就有“非泡沫论”,“非泡沫论”认为这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是人民生活水平上升的一个表现,你搞城市化改革,就不能压抑人民的购房需求。
两派还正争论不休,“周正毅事件”爆发了。本来想再观望一下,但现在没办法了,决不能有第二个“周正毅事件”,周正毅5月27日被捕,中国人民银行6月5日就颁布121号文,就此开启了房地产432融资条件以及禁止发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的源头。
121号文的影响就不说了,你想,房地产这么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忽然遭遇釜底抽薪式融资困境,任志强就说了,如果真这样,由于资金链的问题,大量的烂尾工程将出现。这个文件关键是影响了整个房地产行业的信心,大家正干的起劲呢,忽然没了风向标,原来是想日进斗金,现在忽然感觉身家性命可能不保,乖乖,最后黄粱一梦啊。
又一次,为了稳定军心,在8月12日,离121号文仅仅过去了3个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一个18号文,全文名称是《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对房地产行业予以肯定,相当于给房地产行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吧。大家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来了,我自己体会哈,那感觉可能就像一个囚犯,忽然听到自己不用判死刑只判个无期徒刑的感觉——还可以继续活下去。
121号文之后,房地产行业因为有了自有资本金这一门槛的限制,已经入场的人算是占上坑了,没有入场的也被没机会再入局,或者应该说再无入场机会了,像万通六君子白手起家的传奇也不可能再次上演,因为在2003年之前的规则下,没有资本金的门槛,允许你没有资本金就入场,就看你怎么玩儿了,但在2003年之后,你必须有资本金才能入场,就这一个门槛,不知道就把多少人拦在了门外。其实,我也一直有个地产梦,只恨啊,腿太短!
121号文之后,银行融资的口子缩小了,可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降低,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变得更加迫切,于是,信托公司这时候趁机狠狠捞了一笔。
是的,121号文虽然要求必须满足432之后才可以发放开发贷,但他限制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通篇没有“信托”的字眼,那……呵呵,既然你没说,那我就是可以做喽?嗯~哼~,嘻嘻嘻嘻……
当时房地产融资的模式也是百花齐放,比如, 银行要求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 % 以上,但一些资金不够的开发商便用土地抵押或股权质押的方式获得信托资金;
再如,银行向房地产商发放开发贷款时, 要求开发项目备齐四证,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要求住房主体结构封顶,达不到要求的开发商便通过资金信托获取过桥贷款,封顶之后,信托计划结束,开发商再去银行贷款。121号文说:“房地产信托,我要让你火起来!”
可是好景不长,也就做了不到一年吧,信托房地产融资也陷入了432的泥潭。
2004年6月24日,银监会颁布46号文,全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核心要求是信托公司也要遵守121号文的规定,必须满足432条件之后才能给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
这个文出台后,432在信托业开启大杀四方模式,从当时的一则新闻报道可见一二:“前不久,中泰信托中止了一个2 亿元的房产信托项目, 并向投资者解释说, 发行中止的原因在于监管层的政策变化。所谓的政策变化即指7 月初银监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业内通称“46 号文”)。”
我估计是钱募集完了,还没放款,然后被叫停。这种情况我没遇到过,我遇到的情况一般都是项目还没抢过来,这项目就被抢走了。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银监在2010年之前一直要求的只是4和3,对于2的规定,最早是在2009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出现,也可以说,432的完整概念是从2009年3月25日这一天才开始的。
所以,从2004年6月24日一直到我写稿的这一天,14年啊,没一天不在432的痛苦之中度过:其头如炸,其肠如断,其心如割,其肤如剥,其肛如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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