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腾讯状告“广东微信”侵权案二审

6月22日消息,佛山顺德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中,并将“广东微信”在经营场所等地方突出使用,腾讯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微信”字号,并赔偿8万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6月21日,在佛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不服一审判决 腾讯状告“广东微信”侵权案二审

21日上午,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广东微信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了辩论。

广东微信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只在第9类、第38类、第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话机、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照相机(摄影)、动画片、视听教学仪器(截止)。

而原告的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第42类,前者是硬件商品,而后者是软件服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其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的第9类注册商标必须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类保护第42类。

对此,腾讯公司认为,第9类注册范围与第42类是类似的,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用途看,两者是构成类似的。微信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所以广东微信公司在第42类上使用带有“广东微信”的标识,可能引起混淆。虽然广东微信公司与腾讯公司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区别,但不能否认两者的竞争关系。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的,并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而建立的,所以两者的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借此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今年1月,该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并于3月宣判。顺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持有第9类“微信及图”商标,目前该商标仍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故腾讯公司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有“广东微信”字样,而并没有使用其企业名称的全称,具有突出使用的效果。此外,广东微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者均为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实为类似商品或服务。结合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享有的知名度及商标的辐射作用,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确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商标权。

此外,顺德法院还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中使用其公司名号以及“微商会”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广东微信公司的网站中出现“腾讯唯一认证社群”、“共同打造的平台”字样,具有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宣传的特征,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广东微信公司的企业全称的核心识别部分为“微信”二字,主观上具有攀附该商品(服务)知名度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顺德法院综合考虑腾讯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广东微信公司侵权的期间、腾讯公司为维护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微启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广东微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腾讯公司8万元,微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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