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失分众传媒 因宏达新材实控人做了这些

TechWeb 4月8日报道 文/麻晓超

证监会8日下午公布了对两宗违规案件的处罚结果,其中1宗为信息操纵伴随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涉及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

错失分众传媒 因宏达新材实控人做了这些

这是宏达新材和朱德洪2015年年中遭调查以来,证监会官方首次披露案件详情。在更早之前,正是因为遭到调查,宏达新材错失了筹划半年多的分众传媒借壳案。

证监会在8日公告中称,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

“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证监会在公告中称。

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

除了同上海永邦合谋影响“宏达新材”股价外,朱德洪还违规泄露所投资的城市之光业绩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

证监会8日公告称,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

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

对于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一事,证监会8日称,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

宏达新材2014年年底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6月初,分众传媒借壳宏达新材在A股上市的预案进入公众视野,然而时隔不到两周,宏达新材宣布,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朱德洪2015年6月17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2015年8月底,宏达新材宣布因被调查,终止分众传媒借壳案,同日,分众传媒转借A股另外一家公司七喜控股上市案出炉。

2016年1月16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证监会拟对朱德洪作出处罚。

2016年4月7日,宏达新材称,收到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经审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附证监会8日下午公告全文

近期,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为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对上海永邦的上述行为,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越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实业”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过5%,为5.05%,此后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上海永邦均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上海永邦未及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力方没有盈利,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因业绩亏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刘如宝、邵东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如宝控制使用5个账户交易“中钢吉炭”255万股,盈利约146万元;邵东平控制使用3个账户交易“中钢吉炭”股票,盈利约40万元。两人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刘如宝、邵东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上述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该案罚没款总计约557万元。

我会将持续对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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