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修订:针对互联网又多了几条新规

法制晚报讯(记者 李文姬)今天上午,记者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据记者了解,此次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企业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行为,最高可罚300万。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笔名艺名误导公众

修订草案延续了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也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

经营者不得贿赂或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同时,记者注意到,草案还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此外,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草案还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于非法途径,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都视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应当予以保密。

不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他人产品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变得更为复杂。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草案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据《财经》报道,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魏世军认为,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和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涉网络技术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必将层出不穷,现在的简单列举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他建议突出强调该规定的包容性和前瞻性,补充一个兜底性条款。

“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的市场领域,在管理规范过程中,应强调市场调节作用,有必要的情况下再由政府适当进行干预。”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戴龙补充说,细则性规范内容无法穷尽,同时也无法预测互联网领域将来会出现哪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可通过概括性条款结合例举方式,来规范涵盖尽可能多的、或暂未预测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修订草案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可罚300万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罚款金额较现行法有较大提高。例如,现行法中,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等,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修订后, 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原本都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在修订后全部改为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罚款。

戴龙认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必然趋势,也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符合国际发展潮流。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未修改,对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另一方面,欧美国家近年来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中,都有加大处罚力度的趋势。

从事不正当竞争 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其保密。文/记者 李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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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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