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宣判首起涉网约车的交通案件

12月1日消息,海淀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了首起涉网约车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App网约车的家用机动车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据海淀法院介绍,2016年6月17日,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廖某驾驶小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因机动车道上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自行车行驶人秦某亦由东向西行驶过廖某车辆右侧时,廖某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人身及财产损害。

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公司、乘车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驾驶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控制力等确定,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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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海淀法院宣判首起涉网约车的交通案件
12月1日消息,海淀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了首起涉网约车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App网约车的家用机动车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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