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大硕士毕业的李先生因质疑原公司向其索赔提前离职补偿金,希望将已缴纳的13万补偿金追回一事,将原公司告上了法庭。据了解,李先生原公司在为其办理北京户口的同时,以协议的形式与李先生约定了工作年限与违约金额。按照约定,李先生提前离职的确需要赔偿一定金额。但李先生认为,原公司发放工资远低于承诺薪水违约在先,索要赔偿并不合理。
对此,悟空问答网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年 律师就本次事件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详细地给出了专业分析与建议:
公司以为员工解决本地户口为由在员工提前离职时向其索要13万赔偿,对于该事件,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公司是否有权向离职员工主张赔偿;二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3万,合不合理。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赔偿,关键要看离职员工是否违约。无论是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补充协议》,只要是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内容作出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都属于基于双方意识自治而订立的必须有效遵守的合同。如果事实真如员工所说,事情起因系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资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因公司违约在先,员工有权基于合同履行抗辩权主张合同解除,同时无需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如果员工离职完全基于其自身因素导致,则其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事实上的违约,个人认为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此时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赔偿金。
在员工违约情况下,关于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公司就损失予以举证。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故在员工事实违约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就其损失的具体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则公司无权以员工恶意占用公司本地户口指标为由向员工主张赔偿;其次,本地户口虽然是稀缺资源,但是该资源的价值是否可量化,是否可以转化成金钱价值以及如何转化问题,个人认为公司无权对此作出结论,即在无相关政策文件支持的情况下,公司以违约赔偿金的名义向提前离职员工收取本地户口指标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再者,在占用本地指标之外,如果员工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现实损失的,只要公司证据确凿充分,则员工应当就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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