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2016年11月4日消息,因《中国经营报》发表《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新闻报道,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新浪网全文转载并更改标题直指“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网易考拉”的运营主体网易雷火公司(简称网易雷火公司)起诉《中国经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11月4日,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含合理支出)。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考拉海购”系网易雷火公司经营网站。“新浪网”系新浪互联公司经营网站。《中国经营报》系中经报社主办的报纸。2015年7月7日,新浪互联公司与中经报社签订了有效期2年的《新浪网与<中国经营报>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的转载协议关系。
2016年2月1日,中经报社发行的《中国经营报》IT?电商C3版刊登了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以下简称涉诉文章)一文,该文章标注作者为吴某某。
文章有如下内容:“‘假货’显然是海淘最大的痛点。近日,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渠道水深假货难防从最初的人肉代购,到海外代购网店兴起,再升级到如今的跨境电商平台,‘假货风波’一直如影随形,除了部分专门造假的商家之外,正规平台上之所以还会出现假货,主要是因为进货的渠道坑多水深。(该段文字为纸媒报道提炼增加的文字,置于该节内容的开篇位置,文字字体改为楷体且加黑)。‘其实我之前还挺喜欢考拉这个平台的,也经常在上面购物,就是没想到也会买到假货,我感觉不会再相信这个平台了。’此次考拉假货的当事人周先生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网易考拉公关部相关人士介绍,‘为了确保能够采购到正品货源,考拉不惜在全球近10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成立分公司和办事处,保证可以从原产地实现进货并全程监督运输。凭借自营模式,考拉也精选上下游供应链,国内外顶尖的物流合作伙伴也确保了运输环节的万无一失。’然而,问题还是出现了,从网上的反馈来看,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之前浙江视界的‘今日非常道’节目也报道过,用户在考拉上买到的婴儿纸尿裤竟是油墨味的,孩子用了红屁股……供应链,流量将成为竞争重点自营模式之下,虽然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比较容易,但在资金、仓储、物流等环节相对成本更高。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定能保证没有假货……不过,在李成东看来,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定能保证没有假货。‘经过保税区的货会好很多,基本不会有假货,因为海关会监测、抽检等,但并不是所有的自营商品都会经过保税区。’……”上述文章版面内有一幅网易考拉海购电脑页面配图,该配图右上方配有一段文字:“凭借自营模式,考拉也精选上下游供应链,国内外顶尖的物流合作伙伴也确保了运输环节的万无一失。然而,问题还是出现了,从网上的反馈来看,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中经报社还将该涉诉文章电子版刊载到其官方网站及电子报上。
2016年1月30日及1月31日,新浪财经频道“产经”栏目、新浪网新浪科技频道“互联网”栏目,分别刊载了标题为《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两篇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均标注来源为“中国经营报”,下方正文中标题为前述文章的原标题,除少了涉诉文章中两个小节开篇的提炼性文字内容及前述配图文字外,该文章的内容与涉诉文章的电子版内容一致。除新浪互联公司对涉诉文章的上述转载之外,还有其他多家媒体对涉诉文章进行了转载传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一、中经报社刊载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报道内容严重失实;二、中经报社的报道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三、涉案报道是否足以导致网易雷火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四、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名誉权;五、如中经报社及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新闻报道属于事实报道的范畴,应当遵循新闻真实的原则,而判断报道是否达到新闻真实的标准,应当依据一般合理谨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为依据,即为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如果新闻报道确有失实的,应当区分主体或基本失实还是细节失实,如果失实的内容涉及主体内容或基本内容的失实,或者细节内容构成了报道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细节内容的失实足以影响到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评判的,则该新闻报道内容的失实构成严重失实。涉诉文章在题目中即直指网易雷火公司所经营的“网易考拉”平台出现“自营危机”,可以认定中经报社将正文中所报道事件明确判断为属于“自营危机”。而文章开篇部分报道行文与题目提示的结合,很容易让读者认为题目中所谓的“自营危机”就是文章开篇所指的“售假危机”,即网易考拉平台出现了“售假”的情况,且达到了“危机”的严重程度。同时,中经报社在该报道中虚构事实,以“又”表明网易雷火公司出现“售假危机”不是初犯,网易雷火公司否认之前就出现过“售假危机”的事实存在,中经报社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涉诉文章以周先生表示“货品有假”为新闻由头,在“渠道水深、假货难防”一节的报道中,直接指称这位周先生为“此次考拉假货的当事人”,而通观全文,中经报社并未对得出“考拉假货”这一事实判断的明确依据进行报道说明。此外,中经报社称“从网上的反馈来看,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但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存在,故该内容仍属于虚构的事实报道。中经报社在该节的采访报道是以周先生表示买到考拉假货为起点的,虽然对周先生及网易雷火公司相关人员均进行了采访报道,并没有对涉诉货物是否是假货形成定论,但是该节的分标题却被确定为“渠道水深、假货难防”,该节的提炼性导语更是直言“正规平台上之所以还会出现假货,主要是因为进货的坑多水深”。鉴于分标题与提炼性导语是新闻报道集中传递的信息,因此这代表了中经报社在文章第一分节内容报道中的基本判断和核心思想。再次,该报道的后续行文同样是围绕“售假”这一并未证实的事实基础,展开对业界专家的采访和行业分析,通过行业大环境的不良形象进一步强化对网易考拉“售假”报道的可信度。而且涉诉文章歪曲了受访专家采访语录的原意,存在失实之处。故法院认为,中经报社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从涉诉文章题目、开篇、由头、行文主线及提示导语上勾勒并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网易考拉再次出现售假重 的新闻事件,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失实,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应以媒体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恶意为要件。真实恶意通常是指明知报道或文章、言论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评论出于不公平、不正当,或者发表、转载、传播等行为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等情况,仍然进行报道、发表、评论、转载或传播,将其公之于众的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的心理状态。涉诉文章提及的一方当事人周先生与涉诉文章所在版面的主编吕某是夫妻关系,而吕某与涉诉文章撰稿记者吴某某是同一部门的编辑与记者关系,二人之前共同署名发表过多篇文章。吕某在涉诉文章选题确定后,指派吴某某负责采访并撰写涉诉文章。吴某某通过采访获得的信息并不能得出涉诉货物是假货的采访结论,甚至都得不出涉诉货物是假货的可能性大的结论。然而,其在明知这些信息及上述可明显推知的结论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涉诉文章中有关网易雷火公司“售假”的不实报道。此外,在后续的行文中,其还对行业专家李成东的采访语录进行拼接和曲解以佐证其意欲报道的不实结论。综上,中经报社的采访记者在明知其报道的网易雷火公司“售假”事实根据当时采访的信息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仍积极追求这一不实事实的公开报道,故其具有主观恶意。另外,吴某某将原题目为《跨境电商之殇考拉自营能解假货难题吗?》的文章提交编辑之后,包括吕某在内的中经报社各级编辑对该文章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该文章最终的题目被修改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并在吴某某的原稿基础上增加了“近日,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的内容,捏造了“网易考拉之前就发生过重大售假事件前科”的虚假事实,而且还将此次周先生的个别投诉情况夸大为网易考拉陷入“售假漩涡”的重 。在涉诉货物是否为“假货”并没有明确的检验结论的情况下,中经报社的编辑依然作出了“考拉假货”这样的明确判断,并使用“此次考拉假货的当事人”的定语修饰周先生的身份,可以表明作出修改的中经报社编辑是想刻意强调和传递周先生买到的涉诉货物是网易考拉海购平台出售的“假货”的信息。综上,中经报社修改及审核涉诉文章的编辑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针对第三个争议点,法院认为,涉诉报道已经在《中国经营报》及电子报、中国经营网中公开发表,第三人已经能够直接或间接知悉该不实报道,且很容易理解该报道的传播是指向网易雷火公司。而自营模式一旦出现海外代购产品“真假”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该公司自营模式的信任和评价,阻遏不特定消费者与该公司发生交易联系。因此,中经报社对网易雷火公司旗下网易考拉海购平台售假的严重失实报道,足以造成第三人对该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综上,中经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发表的涉诉文章严重失实,其记者及编辑在采访、撰写、编辑等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造成网易雷火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涉诉记者及编辑系中经报社的职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相应的责任应由中经报社承担。对中经报社有关涉诉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新闻媒体行使媒体监督的权利,网易雷火公司作为公众企业应当对报道的言论有适当容忍义务的辩称,法院认为,新闻媒体虽有对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媒体监督权,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被报道主体也应当对新闻媒体报道言论有适当容忍义务,但是任何媒体亦不得滥用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一旦新闻媒体罔顾事实而恶意进行报道,致使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则新闻媒体援引“公共利益”的抗辩事由将无法成立。本案中,从前文分析的情况可以看出,中经报社的前述抗辩显然不能成立,法院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针对第四个争议点,法院认为,新浪互联公司是网络信息发布提供者,其经营的新浪网站系我国大型门户网站,旗下的科技频道及财经频道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大影响的网络频道,其应当承担与其网络传播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其次,新浪互联公司在科技频道及财经频道中转载的中经报社报道内容,是涉及新兴跨境电商企业是否陷入售假危机这样对企业商誉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一旦不实传播便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极易给网易雷火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其应当更为谨慎地传播。再则,即使中经报社作为原发信息的发布者,在涉诉报道中尚未在标题中直接将“自营危机”称作“售假危机”,而新浪互联公司不但没有尽到对转载新闻报道的相应注意义务,还将转载报道的题目直接修改为“售假危机”,让原发报道文章标题尚且隐晦的表达变得更加直白。虽然新浪互联公司对标题的修改并未导致标题与内容严重不符,但是在信息爆炸的网络媒体传播时代,普通大众对网络文章内容尤其是标题的“浅阅读”行为模式,使得该公司在转载中对涉诉报道题目的修改无疑会进一步扩大虚假事实的传播。新浪互联公司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并造成了不实报道的扩大传播,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针对第五个争议点,法院认为,因中经报社原发涉诉报道与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财经频道及科技频道转载涉诉报道均已删除,网易雷火公司申请撤回了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院将综合考虑中经报社及新浪互联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中经报社及新浪互联公司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和范围。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如前分析,涉诉报道造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的负面评价,足以阻遏作为潜在消费者的第三人与网易雷火公司发生交易联系,降低部分人在网易考拉海购平台购物的意愿,从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网易雷火公司的经济收入;此外,中国经营报及新浪财经频道和科技频道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传播影响力和影响范围的媒体,其涉案行为会给网易雷火公司造成广泛的不利影响。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额为50万元,由中经报社及新浪互联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作出的前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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