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中篇)

5月8日(北京)  美国着名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只有掌握不同时代不同时空环境法的发展过程,才能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西方经济,繁荣背后的环境危机

18世纪发生的工业革命,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后果。西欧、北美的森林迅速消耗,河流水体与城镇空气严重污染。当时工厂和城镇工作、生活条件之恶劣,环境污染之危害,在许多学者、作家,包括恩格斯的着作中都有反映。为了减缓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19世纪以后,英、美等国家就针对工厂和城镇生活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破坏,开始制定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短期的战后经济恢复期,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长达20年的经济繁荣期。过度的资源消耗和物质商品消费,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20世纪50、60年代,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人的公害事件,其中包括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等。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仅引起各国有识之士的忧虑和关注,还引发了广泛的环境保护运动,有力地推动了环境立法的重大变革。

东方大国,环保意识由来已久

根据历史记载,我国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可以追溯至4000年前。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入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说明远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法规,见于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风虫病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在《田律》、《厩苑律》、《仓律》、《工律》、《金布律》中有一系列关于按照季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森林、土地、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规定。

我国现代的环境保护,从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直到80年代末,初步建立起一个环境法体系框架。这一时期,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进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国内外环保法模式,殊途同归

中外环境法存在着不同的发展道路。国外环境法发展走的是“自然演进型”道路, 经历了单行法- 基本法- 宪法的发展过程。最初, 污染防治只是局部地区面临的问题, 依靠一些环境单行法就足以应对。随着环境问题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性质越来越复杂, 明显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阻碍各国经济发展, 必然对环境资源保护采取更高层次的立法形式。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 走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道路。在环境法发展的过程中: 第一, 国家和政府是环境立法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环境法在最初和未来的相当长时间里, 都是依靠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发展, 而不是来自“社会”或“民间”.第二, 行政色彩浓厚。政府在推进环境法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方法上较多采用了行政性手段, 在尊重市场规律, 调动企业、公民对于环境守法的自发性、自觉性方面做得不够。

借鉴先进制度,we are the world

大家都应该知道“蝴蝶效应”,它向我们传达出这样一个道理:我们所处的环境是一个无时无刻不包含着联动变化的细节,某一微小的变化甚至会引起全球的动荡和不安。在国际环境法的领域中,由于跨界转移风险和全球危机的存在,全球合作是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英国着名学者边沁曾说过:“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这更应当成为永恒的真理。(文/董毅智 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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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中篇)
美国着名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只有掌握不同时代不同时空环境法的发展过程,才能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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