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北京)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25年磨一剑,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终于尘埃落定。雾霾肆虐之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备受社会各界瞩目。下面我们就来扒一扒关于环境保护的那些年、那些事儿。
从“修正”到“修订”,精磨法律利剑
我国现行环保法1989年开始实施。多年来,环保法修法呼声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环保法修改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两年时间,每次修法都要听取社会、各个部门、各个方面意见,针对社会最关切的问题作出制度上的回应。其中,两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更是体现了开门立法的勇气和魄力。
2012年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初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以及17封来信。很多人认为小修小改无法适应实际需要。2013年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网民意见2434条及来信48封。
经过两次审议和多方征求意见,“大修”意见得到了采纳。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窦树华、侯义斌、汪毅夫、韩晓武等认为,将环保法修正草案调整为修订草案,对其进行全面修改,是很大的进步。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
“重典”治污,原因何在?
相对于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新版环保法在环境污染的防控上有着更加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修订后的环保法亦被诸多环保专家认为,有可能成为现行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有人不禁要问,太平时期国家为什么要施用重典呢?
还是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些年都发生了什么吧。紫金矿业福建汀江“污染门”,大连原油泄漏事故,吉林市千余只化工原料桶被冲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环境质量“整体恶化”,预防机制失效,问责主体难落实,环境灾害赔偿成空话。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哪?是法律设计上的问题,还是执法过程中的干扰?我们举两个最简单的例子。
首先,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
其次,《环保法》第29条对限期治理制度做了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由政府。2005年前后中国发生的数起重大的环境侵害纠纷争议案件,从“环境风暴”到“沱江水污染事件”,和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事件,都证明了政府的失职。所以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与政府欠科学,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而忽视环境效益。另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在限期治理期间达到的排放要求,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也不明确,甚至过长。使许多企业堂而皇之地排放污染物。
另外,这些年来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升级。“雾霾”已经成为年度热词。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加之1989年以来的25年里,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旧版环保法显然已经在很多方面无法适应新的体制需要,修法已经迫在眉睫。
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美国有个海洋学家叫卡逊,写了一本书《寂静的春天》。大概描述的是春天,树上没有鸟、水里也没有鱼。这本书当时受到了很多人的指责,但是广大的大众是支持她的。后来肯尼迪总统在国会里也讨论过这本书。这本书再版的时候,美国的前副总统,戈尔对这本书评价非常高,他说这本书像旷野中的一声呐喊。而我们现在需要的也正是这种呐喊。呐喊之下,“重典”则应运而生。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环境保护法》正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这样的法治保障。如若它能够在执法层面切实落地,则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必将得以化解,“美丽中国”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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