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通报单位”是专车治理中的败笔

前晚和昨日凌晨,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7月19日《新闻晨报》)

姑且不论专车本身的合理性,既然目前相应的法律支撑,使其确实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况且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形下,确实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那么,依法进行治理是无可厚非的。

根据媒体的了解,执法部门对“专车”非法客运实施“1+3+10”的处罚,主要是依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相关条款。而一个引人关注的细节是,在“1+3+10”处罚之外,还有“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的内容。

这一“通报单位或街道”的做法,可谓让人有恍若隔世的错觉,这就相当于把个人行为与单位绑在了一起,这虽然不是什么首创,但却不禁让人想到那个特殊的时代——计划经济时代下的产物——单位制。照今看来,单位制在那个特殊时代或许有着它的合理性,但它本身的弊端以及后来明显有悖于现代文明发展的内容,已经注定它应被历史所抛弃,一个坚硬的理由便是它是把个人的独立与自由绑架在一个组织中。姑且不说时代的变迁,让单位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这个盛行个体自由、个体与单位权责有明确边界的现代文明中,动辄通报单位的“单位制思维”,明显与时代格格不入。

换言之,除非非法开专车的司机所动用的是公家资源,发生违法行为,自然是有必要通报其所在的单位,那么除此以外,那些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去从事专车服务,就与其所在的单位扯不上关联,更与其所属的街道无关。在现代执法文明中,就应该让法律归法律,而不应该裹挟着法律之外的东西,尤其还是本就无关的“单位”或“街道”。

当然,这种执法背后的逻辑,倒也是不难理解的,无非就是借用这种办法形成对非法专车的围合之势,让这些意欲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慑于潜在的风险而放弃行动。如此一来,可能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种明显过于简单粗暴的做法,不仅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同样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连合法性基础都不存在,再高明,也不过是执法中的大败笔。

一个让人唏嘘的怪现象是,在检索关键词为“通报单位”新闻中,居然意外发现这种“处罚”曾在多地发生,并且大多还发生在东部发达地区,有些还作为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在权利不对等下,此举所收获的“喜人成果”是不难想见的,但是,当现代法治文明成为我们所积极倡导的社会风向时,如此做法只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如果做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何须来这种将来只会成为一笔给法治建设带来耻辱的败笔呢。

文/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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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评论:“通报单位”是专车治理中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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