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有望突破区域限制

对于如火如荼的互联网保险来说,能否突破原有的经营区域限制,成为其长远发展的必要前提。日前,来自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而从目前内容来看,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有望放开,并在明确其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加大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

区域限制“有望放开”

从本次《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的态度相对谨慎,在放开部分险种区域限制的同时,也明确了部分产品仍受限制的规定。

其中,保监会明确规定,对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作出规定,但局限于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保险,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不含机动车保险,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也都在允许范围内。

很显然,相比传统保险产品,这意味着险企经营上述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对中小险企而言,将有利于将业务做到没有分支机构的地方。

不过,保监会对两类产品划出了红线:有两类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是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另一个是机动车保险产品。

信息披露更加规范

而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被要求更加严格。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同时,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主体、配送方式及收费标准等。

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条款、费率(或链接)及保费计算方式,而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等。

据悉,保险公司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也将参照上述办法。

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述意见稿也加大了监管力度。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的,属于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人员资质、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对于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医疗业务成为创新点

就在高收益理财险受到限制的同时,多家保险公司在新方向的探索上已经起步,医疗、健康管理成为多家保险公司寻求合作、开拓资源以推广产品的方向。

泰康在线于2013年末与运动类网站达成合作,共同开启了互动式保险服务,通过分享数据和客户资源,尝试提供个性化方案。进入2014年,大都会人寿开始将意外险等险种与APP对接,并引入了社交分享设计以吸引关注。中国平安则推出健康医疗类APP,试图在多个方面完善线上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并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发健康管理类的只能硬件产品。

此外,中国香港盈科拓展集团旗下的亚洲保险集团富卫正式宣布在沪成立中国大陆代表处,将尽快与中国内地开设人寿保险公司,并发展网上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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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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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李 锐(基金主笔)对于如火如荼的互联网保险来说,能否突破原有的经营区域限制,成为其长远发展的必要前提。日前,来自保监会网站的消息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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